8月18日,《中国税务报》B3版刊登了一篇题为《企业预缴申报所得税 缘何与财务报表相差0.5亿元?》的文章,报道了一家企业因提前进行税会差异调整导致少预缴企业所得税,被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的案例。该文章非常实用,以真实案例纠正了企业对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误区,具有典型意义。
在以往的公开报道中,大多数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案例,都是针对以前年度的检查,针对预缴的检查相对少见。实务中,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的检查比较少,这导致一些企业误以为税务机关不会对预缴情况进行检查,即使检查了,预缴不准确也不会产生滞纳金。
此外,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征收,因此,一些企业误认为预缴的数据是“虚数”或“概数”,汇算清缴的数据才是“实数”。正是基于这样的错误认识,一些企业认为预缴税款数据可以随意调节,汇算清缴时再多退少补即可。只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足额缴纳税款,就不会产生涉税问题。
其实,预缴是保证税款均匀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在预缴时往往很难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汇算清缴出现补、退税是很正常的现象,但如果补税金额过高、预缴税款过低,甚至恶意不预缴或少预缴,就是违法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也就是说,除了预缴申报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如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等),企业应按照实际利润额如实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少预缴税款,企业将面临加收滞纳金等法律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四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意味着,企业在预缴期间少缴纳税款也属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有必要给所有企业提个醒:虽然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但预缴不准确、不合规,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企业即使暂时获得了资金流,但与受到的处罚相比,无疑是因小失大。因此,企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而是应当按照规定合规、如实预缴税款,避免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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