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金〔2023〕70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金融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会议要求,切实推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32号)落地见效,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冲刺今年目标任务、推动明年良好开局,促进经济运行持续向好发展,现就落实有关财政金融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及资金申报流程
(一)消费信贷财政贴息。
1.政策内容。
鼓励银行机构在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向省内居民发放1年期及以上,且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线下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化利率1.5%、单笔不超过3000元给予居民1年期一次性贴息,居民在全省范围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贷款时间贴息;对消费贷款因展期、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不予贴息。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先行全额贴息(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省级财政按贴息资金的80%给予市县财政部门补贴。
2.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2023年4季度和2024年1季度终了后,由发放符合条件的消费信贷经办银行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当地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审核后,据实向经办银行一次性拨付贴息资金,经办银行相应抵扣居民应付利息。2024年5月底前,由各市(州)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审核汇总所有消费信贷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财政厅报送,经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审核后,财政厅据实向各市(州)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3.市(州)申报材料。
市(州)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的支付凭证。
(二)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1.政策内容。
对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支小惠商贷”和“助农振兴贷”的地方法人银行,财政贴息比例提高至2%,确保贷款主体实际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35BP。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0%:20%比例负担。
2.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按照财政厅等11部门印发的《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2〕9号)中“13.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相关规定执行。对2024年1-3月期间发生的业务,申报审核截止时间延后至2024年5月。
(三)支持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1.政策内容。
对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新发生小微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支持省再担保公司全额免除再担保费。
2.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按照财政厅等11部门印发的《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2〕9号)中“15.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相关规定执行,省再担保公司申报审核截止时间延后至2024年5月。
(四)支持降低民营企业债券发行成本。
1.政策内容。
对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成功发行债券的注册地在省内民营企业,省级财政按其承销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按照财政厅等11部门印发的《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2〕9号)中“19.支持创新债券融资方式”相关规定执行。对2024年1-3月期间发行的,申报审核截止时间延后至2024年5月。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
各地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金融局、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贯彻落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有关财政金融政策作为当前重大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政策宣传,并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做好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快速到位、政策尽快见效,切实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
(二)夯实各方责任。
作为申报主体的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对其报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金融局、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承担审核主体责任,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并及时下达资金,会同相关单位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项资金审核部门要切实承担审核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企业、个人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追回资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地方财政部门虚报材料或者挪用资金的,将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财政厅将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23年10月13日
上一篇:提醒!预缴不准确可能产生滞纳金
下一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规〔202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