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四川省现代化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4〕13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市场监管、体育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相关金融机构,四川再担保,子产品管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36号)及《四川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融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建〔2024〕144号),规范和加强省现代化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现代化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体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2024年11月27日
四川省现代化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
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现代化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36号)及《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融资发展实施方案》(川财建〔2024〕144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池下按产业支持重点分设专项贷款子产品,包含整合的7项存量政策性贷款产品和根据需要新设的专项贷款子产品。
第三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由财政厅牵头设立,资金来源包括整合存量政策性贷款产品风险补偿资金池存量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新增安排补充资金、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利息等。
第四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围绕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主线,以“政银担”模式实现多方风险共担,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产业领域的信贷投入,促进产业金融合作共赢,支持企业获得低门槛、低成本的信贷支持,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财政金融支撑,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四川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再担保),统一管理省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六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范高效、严控风险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突出政策导向,发挥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引导撬动作用,有效解决重点行业、特定对象、关键领域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市场运作。完善子产品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遴选、风险共担、绩效评价等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可持续运营模式。
(三)规范高效。优化业务流程,细化操作指南,提高标准化水平,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切实提升融资服务水平,提高运作效率。
(四)严控风险。注重风险控制与安全保障,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流程和风险防范制度,及时发现、处置潜在风险,确保安全稳健运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建立会商工作机制,成员包括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体育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再担保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审定绩效评价制度、子产品管理机构及合作金融机构遴选办法、子产品年度业务规模、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存放及调整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财政厅负责统筹管理省风险补偿资金池。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拟定绩效评价制度,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四川再担保具体实施子产品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机构遴选工作;
(二)负责统筹安排和拨付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出资,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省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充建议方案;
(三)配合提出子产品设立方案,配合制定子产品操作细则;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安排和拨付子产品贷款贴息资金、差额担保费补贴资金;
(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子产品风险补偿款,配合审核确认子产品最终损失;
(六)牵头组织开展对四川再担保和子产品的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工作;
(七)其他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财政厅拟定绩效评价制度,会同财政厅指导四川再担保具体实施子产品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机构遴选工作;
(二)牵头提出子产品设立方案,研究制定子产品操作细则;
(三)指导子产品管理机构及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子产品相关工作;
(四)牵头制定子产品差额担保费补贴政策,牵头审核子产品贷款贴息资金、差额担保费补贴资金安排建议方案;
(五)牵头审核子产品风险补偿款、审核确认子产品最终损失,牵头审核省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充建议方案;
(六)配合财政厅开展对四川再担保和子产品的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工作;
(七)其他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将合作银行开展子产品的效果纳入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将其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子产品贷款纳入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支持范围等;
(二)其他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四川再担保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财政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拟定子产品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机构遴选办法,负责具体实施遴选工作;
(二)设立省风险补偿资金池专户,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分险责任,提出合作银行资金存放方案和调整方案建议;
(三)配合研究制定子产品操作细则;
(四)牵头对子产品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复审,配合审核确认子产品最终损失,会同子产品管理机构提出省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充建议方案;
(五)在财政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对子产品的绩效评价,牵头实施对子产品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在财政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四川再担保采取市场化方式择优遴选专业的管理机构参与子产品管理工作。子产品管理机构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并在省级政策性产品管理、企业行业属性认定、产品宣传推广、合规经营等方面符合相关条件。子产品管理机构遴选办法另行制定。
子产品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研究制定子产品操作细则,负责子产品的宣传和推介工作;
(二)牵头对贷款项目申请、子产品风险补偿申请、子产品最终损失确认申请进行初审,牵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
(三)配合四川再担保提出省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充建议方案;
(四)协助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做好贷后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对贷款项目的跟踪;
(五)督促、配合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做好债务追偿和不良处置工作;
(六)加强内部控制,定期报送子产品运营管理情况、银行不良贷款情况和担保代偿情况等;
(七)其他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在财政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四川再担保遴选银行参与子产品的合作。合作银行需为省级分行、地方法人银行总行或其总部管理机构,并在注册资本、合作担保机构情况、风险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符合相关条件。合作银行应提供包括设立专项信贷产品、匹配专项授信额度、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降低融资成本等优惠合作条件,以保证内部资源的优先配置。合作银行遴选办法另行制定。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研究制定子产品操作细则;
(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信贷投放,及时报备贷款信息;
(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分险责任;
(四)配合做好子产品贷款贴息工作;
(五)配合调整风险补偿资金存放额度;
(六)实施贷后管理、追偿、处置不良贷款工作;
(七)其他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在财政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四川再担保负责遴选担保机构参与子产品的合作。合作担保机构需与四川再担保建立合作关系,并在注册资本、风险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符合相关条件。合作担保机构遴选办法另行制定。
合作担保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研究制定子产品操作细则;
(二)配合银行做好信贷投放;
(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分险责任;
(四)牵头提出子产品风险补偿申请、子产品最终损失确认申请;
(五)牵头提出差额担保费补贴申请;
(六)实施保后管理、代偿追偿及追偿回收分配工作;
(七)其他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相关事项。
第三章 子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1+N”模式进行运作。“1”是指整合清算后统一设立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实行模式、标准、管理“三统一”;“N”是指按产业重点支持方向分设的多个子产品。
第十六条 子产品统一采用“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运行。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条件的,由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四川再担保、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五方各分担20%风险;不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条件的,除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外其他四方各承担25%风险。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调整分险比例。
第十七条 子产品重点支持对象为以下类型:
(一)分阶段分类别支持工业企业发展。支持初创期工业企业发展,重点支持拥有知识产权及优秀创新创业团队的中小微工业企业获得信贷支持;支持成长期工业企业发展,重点支持数字企业、绿色企业等企业获得信贷支持;支持成熟期工业企业发展,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在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产业基础再造、产业强链补链等领域获得信贷支持。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发展。
(三)省市县协同联动支持园区工业企业发展。重点支持由合作园区推荐的具有技术优势、成长性较好、有融资需求但抵(质)押不能满足银行传统放款条件的工业企业获得信贷支持。
(四)支持内贸流通企业发展。重点支持发展潜力大且有融资需求但无抵押或抵押物不足值的规模小、轻资产的中小微企业获得低门槛、低成本的信贷支持。
(五)支持对外贸易企业发展。重点支持有融资需求但抵押不足的贸易风险高、以销定产的中小微外贸企业获得低门槛、低成本的信贷支持。
(六)支持文化体育企业发展。重点支持文化数字化、文化旅游融合、文化体育与科技融合、体育用品制造、体育赛事和体育场地设施等领域,有融资需求但无抵押或抵押不足的文化企业、体育企业获得低门槛、低成本的信贷支持。
(七)支持根据需要新设的其它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八条 根据支持对象的不同,合理匹配差异化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单个客户在同一期间只能获得一个子产品项下的贷款支持。
(一)初创期工业企业贷款产品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成长期工业企业贷款产品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成熟期工业企业,对流动资金贷款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对固定资产中长期贷款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三)园区工业企业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四)内贸流通企业和对外贸易企业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五)文化体育企业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在省风险补偿资金池项下新设子产品,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
(二)支持对象和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
(三)能有效弥补市场不足;
(四)有对应的新增资金来源;
(五)符合省风险补偿资金池“三统一”要求。
第二十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子产品设立方案,明确产品名称、支持对象、产品要素、资金来源等,会同财政厅研判商定后,按程序设立子产品。
第二十一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子产品操作细则,明确支持对象、运作方式、操作流程等。
第二十二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池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10倍,每年年初合理确定各子产品的年度业务规模,报会商工作机制审定。
第二十三条 四川再担保与合作银行省级分行、地方法人银行总行或其总部管理机构建立“总对总”合作模式,根据产品需要建立银担传统担保业务和银担批量担保业务通道。银担传统担保业务是指担保机构逐笔开展风险审核、审核通过以后予以承保的业务;银担批量担保业务是指按照“批量承保、见贷即担”模式开展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短期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中长期贷款不超过1年期LPR+200BP。
第二十五条 合作担保机构年化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收取企业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通过省风险补偿资金池信息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全流程闭环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七条 有贷款需求的企业自主选择子产品、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向子产品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其中:地方主体参与共建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子产品,由企业经地方主体指定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子产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子产品管理机构受理企业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行业属性和项目合规性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银担传统业务由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按各自审核标准和要求,同步完成审核;银担批量业务由合作银行按照银行审核标准和要求完成审核,合作担保机构按照“见贷即担”原则不再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核完成后签署相关合同,银行发放贷款。
第三十条 合作担保机构在主债权起始日期起90日内将已承保的项目向四川再担保申请再担保业务备案,经审核通过后完成再担保业务备案的项目,同步纳入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子产品管理机构积极开展贷后管理、保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贷款本金为基数计算风险责任,其余四方的风险责任计算基数另行约定。发生贷款风险后,按如下程序进行风险补偿:
(一)合作担保机构先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责任比例完全履行代偿责任(含融资担保体系和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应的风险责任);
(二)合作担保机构在完全履行代偿责任后90日内,向四川再担保申请代偿补偿,同步向子产品管理机构申请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的风险补偿;
(三)四川再担保完成融资担保体系代偿补偿审核,并向合作担保机构支付代偿补偿款;
(四)子产品管理机构对合作担保机构申请省风险补偿资金池风险补偿的资料进行初审后,及时报四川再担保复审;四川再担保完成复审后,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厅提交风险补偿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厅审定后,向合作担保机构支付风险补偿款。
第三十三条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在各自债权范围内按合同约定进行追偿。
合作担保机构的追偿回收资金在扣除必要的追偿费用后,按除银行外各方承担的实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子产品管理机构应督促、配合合作担保机构开展追偿工作。
第三十四条 追偿程序后确不能追回的资金,作为省风险补偿资金池最终损失,由合作担保机构向子产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子产品管理机构初审后报送四川再担保,四川再担保复核后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厅确认最终损失。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 对省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年化1.5%给予贴息支持。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贴息标准。由企业提出贷款贴息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据实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为贷款提供担保支持的合作担保机构,纳入省级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奖补支持范围:对省级合作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1%(含)的上述产业领域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担保费补贴;对自主出台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奖补政策给予本地合作担保机构一定比例担保费补贴的市(州),省级财政通过因素法切块资金的方式给予支持。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专项贷款出台担保费补贴政策,对各级财政补贴以外的部分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予以差额补贴,原则上补贴费率不高于1%。由合作担保机构提出差额担保费补贴申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对纳入四川再担保备案的省风险补偿资金池项下业务,省级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再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支持。
(一)对开展的实际年化再担保费率在3‰以下(含3‰)支小支农业务给予适当再担保费补贴;
(二)对代偿补偿给予分类风险补偿,其中:对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代偿补偿给予80%风险补偿,其余业务代偿补偿给予50%风险补偿。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实行集中存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由四川再担保负责省风险补偿资金池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四川再担保在每一家合作银行开设一个账户进行资金存放。合作银行资金存放额度按年调整,考量因素兼顾业务规模、风险水平、存放资金收益率等,在每年一季度内完成调整。
第三十九条 四川再担保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账户的支付、收益、用途进行专款专用管理。
省风险补偿资金池本金用于支付风险补偿款项。
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利息用于补充省风险补偿资金池,支付子产品管理机构服务费、服务平台的开发和维护费用、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宣传推介费用等。
第四十条 当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累计风险补偿金额超过资金池总规模的25%或基于业务发展需要补充资金时,由四川再担保会同子产品管理机构提出省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充建议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审定后予以补充。省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充资金来源主要依据各子产品风险补偿情况,纳入相关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一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合作担保机构设置一定比例的补偿上限,银担传统担保业务补偿上限不高于4%,银担批量担保业务补偿上限不高于2%。
银担传统担保业务可结合部分产品实际,对合作银行设置统一的代偿上限;银担批量担保业务项下,合作担保机构对合作银行的代偿上限为2%。
第四十二条 每季度末统计不良贷款情况,以总行或省分行为单位,对合作银行逾期90日以上的不良贷款占全部贷款余额达到4%的,应暂停新增贷款投放。
第四十三条 对于绩效评价不合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严重的子产品,设置一年的观察整改期,观察整改期结束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由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判商定后予以撤销,并做好相应的资金清算工作。
第八章 绩效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按月向子产品管理机构报送每月末业务开展、不良贷款、担保代偿等情况。
子产品管理机构按月向四川再担保报送子产品运行等情况。
四川再担保按月向会商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报送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子产品运行等情况;每年1季度末前,向会商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报送上年度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子产品运行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 建立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绩效目标管理及绩效评价机制。
财政厅每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四川再担保和子产品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在财政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四川再担保具体实施对子产品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四川再担保的评价结果与负责人经营业绩、薪酬、企业工资总额等挂钩。对子产品的评价结果与子产品是否存续、子产品管理费、子产品合作额度、资金存放额度等挂钩。
第四十六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及子产品依法接受巡视巡察、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省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出台后,国家和省对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市县参与省风险补偿资金池产品合作并按比例出资承担风险补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贷款发生风险后,由合作担保机构向市县级资金池出资方或出资方委托的机构申请风险补偿。具体在子产品操作细则中另行明确。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负责解释。根据省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行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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