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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订单也应缴印花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02     浏览次数:

 企业电子订单代替纸质订单,印花税照样应缴纳。广州市地税局近日表示,针对某些企业关于电子订单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的讯问,根据政策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近日,广东从化市的某企业的马先生是该企业的一名资深会计,从业二十几年,在他的 “严把关”下,企业一直遵循依法遵章纳税。他所在的企业是一家生产企业,一直以来企业所签定的销售合同都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马先生所在的企业在销售方面也开始使用“电子订单”,对于马先生来说又遇到了新问题,这样的非纸质的“订单”是否要交印花税呢?马先生拨通了12366地税咨询台。 

  广州市地税12366咨询台表示,随着经济往来形式的多样化,企业通过“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等形式来确立订单的方式也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纳税人代替纸质合同使用的“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等形式的“订单”、“要货单”,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尽管合同并非以传统形式订立,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咨询人员进一步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进一步明确: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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