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活动,确保土地整治工程质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技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云国土资〔2004〕5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勘测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第四条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备案管理机关”)负责全省范围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建立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库。 实施土地整治项目需要委托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的,应当从备案库中优先遴选。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土地整治项目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由备案管理机关在备案库中选择业绩优秀、实力较强的单位进行重点推荐。
第二章 备案规定
第一节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 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备案要求 第六条 申请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备案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省级(含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工程类规划设计和工程咨询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证书的单位。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专业配备合理,土地利用规划、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齐全,专业技术人员15人以上,其中中级以上(含中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高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能力,能按全面质量管理要求进行质量管理,有必要的质量、技术、财务、行政管理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五)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申请备案时需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第二节 项目勘测单位备案要求 第八条 申请承担项目勘测备案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测绘技术装备和管理能力,取得备案管理机关颁发的土地勘测定界备案证书。 (三)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培训。 第九条 项目勘测单位申请备案时需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第三节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备案要求 第十条 申请承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备案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省级(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 (三)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工程概预算、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且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级以上(含中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申请备案时需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第四节 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备案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承担项目招标代理备案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省级(含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单位。 (三)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工程概预算、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且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有10名以上获得云南省建设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 (四)招标代理单位近3年内有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经验。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单位申请备案时需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招标代理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情况介绍 (七)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第五节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备案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承担项目施工监理备案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有省级(含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丙级(含丙级)以上有效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 (三)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监理工作经历,同时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五)承担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六)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申请备案时需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第三章 备案程序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备案的程序: (一)备案管理机关在备案管理机关及相关网站发布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通知,明确受理时间、办理期限和要求等事项; (二)申请单位持申请资料一式二份向备案管理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含证书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备案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受理材料齐全的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 (四)备案管理机关在备案通知确定的日期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备案管理机关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给予备案。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土地整治技术服务单位享有的权利: 1.承接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委托并向委托方提供服务; 2.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3.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土地整治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1.与业主签订廉政合同; 2.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3.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未申请备案的单位从备案库中删除。 第十九条 同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将职称证书提供给两个及两个以上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申请备案。 第二十条 经备案的单位,应当严格按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在技术服务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因工作失误和违约等原因,造成工程损失的,相关单位必须承担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撤销备案外,由备案管理机关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取消其技术资质。 对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实行诚信档案制。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将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消备案: 1.在项目勘测中弄虚作假的; 2.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中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 3.未依据规范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的; 4.在招标代理中未尽招标代理义务的; 5.在项目施工中不按监理规范实施监理的。 第二十三条 备案管理机关每两年对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一次查验,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综合考核各单位业绩。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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