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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转包游客最高罚10万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2-27     浏览次数:

         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26日由新华社受权公布。该条例规定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或者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详细如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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