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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以创新的市场化手段解决“大小非”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6     浏览次数:

针对市场关注的“大小非”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5日表示,监管层不会违背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契约,将以创新的市场化手段对“大小非”减持进行疏导和规范。
    这位新闻发言人表示,在获得流通权之后,不涉及控股权的“大小非”股东会与其他流通股东一样遵循投资决策规律,来决定对所持股票进行抛售或者继续持有。
    针对市场关于限制“大小非”减持的一些观点,该负责人说,股权分置改革时双方当事人通过对价谈判形成了契约,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支付对价获得了流通权,如果再重新采取延长锁定期或者征收暴利税等举措,就等于违背了当时的契约。
    这位负责人说,股权分置改革就是要改变上市公司两类股份、两个市场、两种价格并存的情况,这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实质性的突破,不能再回到股改之前的老路上去了。
    “今天的股改成果来之不易,应该加以珍惜。”发言人强调。
    为妥善解决“大小非”减持问题,证监会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引入大宗交易系统、实施“二次发售”机制以及计划推出的可交换公司债,这些举措都起到了或即将起到减缓“大小非”对市场冲击的作用。
    这位发言人介绍说,自4月份引入大宗交易平台以来,虽然出现了5起“大小非”违规抛售案例,但监管层都及时行动,通过限制账号交易、限期购回、超额部分退回上市公司等举措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惩罚,目前没有再发现新的违规情况。
    针对市场担心的大宗交易平台“过桥减持”问题,这位新闻发言人说,通过关联方交易在大宗交易系统抛售“大小非”股票风险很大,对是否存在此类情况证监会正在调查中。
    另据介绍,“二次发售”机制已经开始运行,已经有券商开始在大宗交易平台上承担起承销商的职能,不过仍有一些细节需要做进一步的安排。
    针对市场放慢融资步伐的呼声,发言人表示,今年以来的新股发行节奏已经比较慢了,证监会在有意识地解决这些问题,并做出一些安排,很多企业虽过会却还没有发批文。
    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将采用市场化、创新化的手段来规范大宗股份转让的行为,提高大宗股份转让的透明度,为大宗股份的持有者提供流动性,证监会将密切关注全流通情况下的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来疏导和规范相关股份的转让。
证监会:8月份“大小非”减持量环比减少四成多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5日披露的数据显示,被称为“大小非”解禁洪峰的8月份并没有出现减持潮,当月通过二级市场和大宗交易系统减持的“大小非”为4.8亿股,比7月份减少43%。
    据此测算,8月份每个交易日的平均减持量为两千多万股,按照当前大约8元的平均股价计算,“大小非”减持形成的日均交易金额为3.2亿元,占沪深两市总交易金额的比重不足1%。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透露,截至目前,“小非”已经解禁56.55%,解禁过半。虽然,“小非”减持动力相对“大非”要大,但已解禁的“小非”中累计减持也只有43.9%。
    此前,有统计显示,8月份共有91家A股公司股改限售股解禁,合计220多亿股,解禁流通市值超过2000亿元,是2008年最高的一个月。市场普遍担心,这种巨额解禁会给市场带来巨大压力,成为市场下行的重要致因。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此表示,中国股市已经进入全流通时代,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的时候要进行估值,就必须考虑全流通市场的基本事实。决定一个企业价值高低的应该是企业的业绩,而不是这个企业流通股数的多少,这就是全流通机制下的基本市场规则。
证监会拟推出可交换公司债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5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证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可交换债券的推出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质押品的信用,证监会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
    《规定》强调,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与上市公司股东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取得股票质押权权利证明文件。所质押股票及其孳息用于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和对债券提供质押担保。
    为增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债性,证监会适当使股东持有的股票进入流通的时间后移,明确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预备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通过发布《规定》,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渠道和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按照规定,债券投资者将在12个月后分散逐渐交换成其持有的股票,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对二级市场形成冲击,缓解限售股集中大规模上市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对发债主体来说也可避免直接抛售大量股票造成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以及不能变现的风险。
    此外,可交换债事先锁定了未来的换股价格,这决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数是长期看好公司、对换股价格较为认同、具有价值判断能力的投资机构,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投资理念的长期化和理性化。
    据了解,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成熟市场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它赋予债券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
    需要说明的是,可交换债券与发行其他类型债券用于投资项目不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债规模也受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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