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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获4项税负减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10     浏览次数:

两部委减免农民合作社四项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增值税;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抵扣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增值税;北京农民合作社已达1609家。
  为了促进规模化产业化农业的发展,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昨日下发通知称,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4项税负,已从本月1日开始执行。
  增值税印花税均有减免
  两部委在通知中称,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将被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之前国税总局的税收优惠明确指出为“初级农产品”。按照初级农产品,则需要缴增值税。其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据记者了解,如按照一般纳税人则基本税率为17%.
  第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按照去年底,国税总局的说法为“暂时”。最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以上减免税收政策,已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去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
  京郊分布1609家合作社
  记者昨日从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获悉,当前北京共有1609家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尽管相关的法律已经出台一年,但是之前还没有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该管理负责人表示。
  分散、弱小的农户,难以克服自身规模小、信息不灵、经济实力差等弱点,使得农民自闯市场的难度很大,农产品难卖、价格走低、增收困难,成为农业发展的瓶颈。
  今年中央的“一号文件”指出,今年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策。
  记者昨日联系北京门头沟区第一家农民产业合作社,该名为“北京妙峰玫瑰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赵姓负责人表示,现在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已经不需要缴什么税了,但是像一些收购合同一类,还是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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