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日发布通知称,原由税务部门负责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统一划归财政部门负责。
这份“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级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做好衔接,确保各项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通知指出,《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统一遵照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与《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