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保险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取消“境内优先分保”规定;并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新法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此次修订后的《保险法》将现行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内容。
据了解,事实上在实务操作中,保险资金早已突破投资股票、基金的禁区,此次修订后保险法是将近几年国务院批准的新增投资渠道上升为法律。 近年来,保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现行保险法有关规定,先后出台了《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实务上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目前保险公司已成为国内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修订后的保险法首次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据介绍,不动产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比较符合保险资金追求长期、价值、稳健投资的特点。放开该渠道可发挥保险的资本融通功能,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并优化保险资产结构。
据统计,截至2009年1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3.38万亿元。资金运用余额为3.05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和债券占比83.9%,股票和基金占比13.9%,其他投资占比2.2%。
■保险公司主要股东
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
昨天通过的新修订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另外,新修订的保险法针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作出了一系列包括限制商业性广告在内的限制措施。法律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增加保护投保人权益规定
昨天通过的新修订保险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法律规定,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依据公平原则,新修订保险法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的内容做出规范。由于保险合同多为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即为定式合同,法律规定,定式合同如做出有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
■强化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据介绍,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不够完善,对某些违法行为缺乏处罚的规定,致使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制裁。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法律对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等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境内优先分保”规定取消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我国再保险政策规定作出调整,取消现行保险法中关于“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再保险就是,保险公司把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部分或全部分摊给其他保险公司,达到分散风险稳定经营的目的。现行保险法规定,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监管机构有权限制或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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