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卡营销管理方面,《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科学、合理、均衡的信用卡营销激励机制,禁止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发卡行为规范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对信用卡申请人履行必要的收费和风险告知义务,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和相关文档,积极维护良好、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禁止强制或诱导客户注销他行信用卡。
《通知》对信用卡收费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未经持卡人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用卡激活前,不得扣收任何费用。《通知》对信用卡发卡的适用对象做出了进一步明确,信用卡申请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提供可靠的还款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卡(附属卡除外),对于不符合条件但确有必要发卡的特殊情况,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
在收单业务和特约商户管理方面,《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落实特约商户管理,切实强化信用卡欺诈、套现等风险的防范责任,采取必要的监督管理和纠正措施。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机构合作的特约商户,由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管理主体责任。针对涉嫌信用卡违规行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负面名单制度,并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积极推行信息共享。
在催收外包管理方面,《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针对催收外包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选用标准,并进行持续的监督管理。选用催收外包机构须经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批准。
在投诉处理方面,《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信用卡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于独立运行、独立管理的信用卡中心,强调理顺信用卡中心与银行其他部门的内部机制,落实投诉管理责任,以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投诉客户的正当权益。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信用卡业务保持快速发展,正在成为城乡居民日常消费、支付结算和信用借贷的重要工具,为百姓生活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便利,有效提升了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截至2008年,我国商业银行已发行信用卡1.2亿张,全年交易金额达到3.5万亿元,其中消费金额1.1万亿元,信用卡总消费金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占比从2006年的4.8%上升至2008年的14.8%,在GDP中的占比从2006年的1.7%上升至2008年的4.8%,对促进消费、拉动内需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通知》的发布,对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防范信用卡欺诈和套现等业务风险,更好地维护持卡人的正当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的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