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6-15 |
问:我是一电信公司的会计,最近公司为消费大户提供了一系列话费优惠,像这种为消费大户提供话费优惠的情况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折扣,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第一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采取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应作为商业折扣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林先生所在公司给消费大户提供的话费优惠应作为商业折扣允许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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