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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是否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缴营业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07-6-26   
  问: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某电信部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电信部门168台开设了咨询、信息及点歌业务,并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申报纳税。稽查人员指出,该企业168台咨询、信息及占歌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请问,税务部门的这种做法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该文件所说的电信部门,是指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如果不属于前述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位单位,比如信息台等,对其向用户提供上述咨询、信息及战歌等电话信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则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故,电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应按何种税目计缴营业税,需根据该电信部门本身的性质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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