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5-12-13 文号: 税种:营业税 |
邮电通信业务的计税营业额,包括邮政业务的营业额、电信业务的营业额和邮政储蓄业务的营业额。其中: (1)邮政业务的营业额,是指传递函件收入,包件收入,汇费收入,出售各种邮务物品的收入、发行报刊的收入以及其他邮政业务的收入。 (2)电信业务的营业额,是指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及出售电信物品等电信业务收入。 (3)邮政储蓄业务的营业额,是指邮局从事储蓄业务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储蓄业务的利差收入、储蓄异地存取汇费、电传费及查询费收入。 邮电通信业应纳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邮电通信业计税营业额*3% 例如,某邮局本月份取得报刊发行收入100000元,传递函件收入50000元,邮政储蓄收入7000元,邮政收入4000元,销售各类邮务物品收入9000元,电信业务收入148000元。计算该邮政局本月份应纳营业税额。 应纳营业税=(100000+50000800+7000+4000+9000+148000)×3% =300000×3%=9000(元)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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