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5-5-16 文号: 税种:企业所得税 |
问:电信企业捆绑销售话机的支出是 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215号)第一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留住老用户、 发展新用户或鼓励用户入网以及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 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 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话机或其他有价物品、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应作为商业 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为了宣传推广而随机给予已有用户或潜在客户免 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4)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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