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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车辆偶尔对外提供服务如何纳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颁布日期2005-2-20    文号:    税种:综合
    【02/20/2005信息】 问:我单位有一辆客货两用车,偶尔 对外提供运输业务。去年10月份,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运输了一批货物,取得营业 收入6500元,如何取得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该缴纳多少税款?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88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 可以凭单位证明在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实行定期定额纳税 管理,按次征税。   具体纳税方法是: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缴纳营业税,按 营业税税款7%缴纳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缴纳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 3.3%缴纳所得税。你公司取得营业收入6500元,按照上述纳税方法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6500×3%=195元   应纳城建税=195×7%=13.65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95×3%=5.85元   应纳所得税=6500×3.3%=21 4.5元   合计应纳税款=195+13.65+5.85+214.5=429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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