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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储备基金可否跨年度列支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颁布日期2005-2-20    文号:    税种:企业所得税
  【02/20/2005信息】 问:我公司1996年——1998 年度的工资储备基金一直未计提使用,2004年度是否可以使用并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86号)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出的 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 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 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你公司1996--1998年度提取的工资储备基金,在2004年度实 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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