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5-2-20 文号: 税种:企业所得税 |
【02/20/2005信息】 问:我公司1996年——1998 年度的工资储备基金一直未计提使用,2004年度是否可以使用并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86号)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出的 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 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 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你公司1996--1998年度提取的工资储备基金,在2004年度实 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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