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5-2-3 文号: 税种:消费税 |
【02/03/2005信息】 某烟草集团的卷烟厂生产第一类卷烟, 该厂以每条80元(不含增值税)的调拨价,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大箱, 每大箱内装250条卷烟,该烟的市场销售价为每条100元(不含增值税),试分 析卷烟厂转移定价前后消费税税负的大小。 分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卷烟按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即 对卷烟先征收一道从量定额税,单位税额为每大箱(5万支)150元,然后,按照 调拨价再从价征税:每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不含50元; 不含增值税),税率为30%;50元以上的卷烟(含50元,不含增值税)和进口 卷烟,税率为45%.按此规定,该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100×250×45%)×100=114(万 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80×250×45%)×100=91.5(万 元) 转移定价前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之差为: 114-91.5=22.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转移定价,可使卷烟厂减少22.5万元的税收成本。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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