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5-2-3 文号: |
【02/03/2005信息】 1.基本规定 “管理费用”科目 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 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 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 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 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 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2.一般账务处理 (1)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累计折旧 其他应交款 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金 待摊费用 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2)期末,将“管理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 (4)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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