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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第一罚单祸起锁仓交易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5-27     浏览次数:

  杨某的开户期货公司认为,其倒仓行为源自“锁仓”交易习惯,且实力不足以影响成交价格

  罗文辉

  “限制开仓两周!”

  当杨某接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对其“数次出现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涉嫌违反中金所相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而做出上述短期内限制开新仓的监管措施通知时,有点傻眼。

  仍感觉有些“冤”的他,在长期的商品期货交易中,已养成不急于平仓止损而在双向开仓中等待逐次解锁盈利的“锁仓”习惯。而这被其所在的开户期货公司推测为形成自买自卖交易的原因。而杨某本人却对中金所的多次警告置若罔闻。

  果真仅仅是投资者的不良交易习惯惹来中金所第一张罚单吗?

  中金所“杀鸡儆猴”

  上周五(21日)据中金所总经理朱玉辰介绍,中金所在股指期货上市一个月里,共已拨打警示电话110余次,发出风险提示函6件、监管警示函12件,派员赴6家公司进行一线稽查核实,约请4家会员公司高管人员谈话警示风险、对1名客户作出限制开仓监管措施,向证监会建议立案调查1件。

  而该交易所对外公开处理结果时,却仅涉及杨某一人。且立足于严防早打的中金所,其相关负责人也承认此次处理杨某是为了“及时纠正市场一些倾向性潜在问题”,以将轻微的违规掐灭在苗头期。

  中金所在上周三发给媒体的通稿中则透露,交易所曾通过电话提醒、发送监管警示函以及约见客户所在会员公司高管谈话等措施,多次对杨某进行提醒,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但上述交易行为仍反复发生。

  不过,在杨某开户的某券商控股期货公司的负责人眼中,有着多年商品期货交易经验的杨某,“挺本分、谨慎的,资金不多,平时股指期货交易量也不大,有双向‘锁仓’交易习惯,且持仓过夜,非日内短线爱好者。”

  上述负责人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介绍,公司在接到中金所的相关通知后,即组织员工对杨某的所有股指期货交易记录进行分析。起初,公司也猜测杨某的“自买自卖”或许与其自动化程序交易系统不完善有关。但调查发现,杨某的行为缘起普通的锁仓交易,且均发生于近期活跃月份。

  所谓锁仓,是指在期货交易中,当投资者看不清未来方向,又不想获利了结或斩仓出局的情况下,在同一品种上同时开多单和空单,锁定盈利或亏损的保护性交易策略。

  上述负责人还认为,依杨某很有限的资金、交易量,不可能对主力合约的成交价格构成影响,所谓的“操纵市场”更无从谈起。

  至于其买卖单多次同时成交于一个价格上,他认为,很可能与行情变化较快之际,追涨杀跌的指令发出同时,反方向的挂单来不及撤销有关。

  不良交易习惯惹祸?

  据上述期货公司负责人透露,中金所首次提醒杨某时,后者的“自买自卖”行为已有五次记录在案,可惜杨某自觉其“锁仓”交易在商品期货市场上未被处分过,因此并不放在心上。该负责人已告诫过正被禁开新仓的杨某,如不改变“锁仓”的交易习惯,解禁后仍有可能被中金所的监控系统判断为“自买自卖”,甚至遭受更严厉的处罚。

  长城伟业期货首席研究员景川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杨某保守的交易模式“有问题”。中金所目前高达30万手的日成交量,即与在机构缺乏的情况下,市场上快进快出的短线交易模式成为主流有关。头寸不利时,“壮士断腕”及时平仓确为首选,但看似稳妥的“锁仓”交易因占用双边保证金,其资金使用效率也较低。

  景川还介绍称,在紧张的交易中,交易员也会经常犯错误将“平仓”单敲成“开仓”进而形成锁单,但对于这种“被锁仓”的交易,有经验的交易员通常会在发现错误后争取在同一价位及时对敲以了结这一对锁单。

  “但在活跃合约上实现买卖单同一价位成交的概率,其实是很低的。不过在商品期货市场上于同一价位解锁‘错锁单’的交易通常不会遭到交易所的处罚,还可能受到期货公司的欢迎。”景川表示。

  而根据本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将归属“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案件,予以立案追诉。

  杨某上述“自买自卖”行为虽仅轻微触犯中金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金所亮出的第一张罚单,对即将大规模入场交易的机构投资者任何操纵市场的企图发出了有力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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