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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方略与税收筹划(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世界各国反避税的基本方略可用“三管齐
下”来形容。所谓“三管齐下”,一是建立转让定价税制,以控制应税所得向境外转
移;二是对避税港的反措施,以遏制资金和财产流入避税港;三是防止国际税收协定
的滥用,以保护正当的税收利益。
    “三管齐下”的反避税方略已在许多经济发达国家中全面实施。比如美国的转让
定价税制,有《国内税收法案》的第482节;针对避税港的税收反措施,有《国内
税收法案》的F分部规定。另外,美国在对外缔结的税收协定中,有三分之二双边税
收协定都列上了内容略有差别的防滥用协定的条款。不过发展中国家全面实施“三管
齐下”反避税方略的目前尚为数不多,有的仅采取其中的一项或两项,有的仍然是空
白。
    前面已谈到,不可把偷税、避税与税收筹划混为一谈,从原则上看,偷税与避税、
节税的区分界限比较明确,反对偷税普遍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可是避税与节税之间的界定,充满着理论方面与实际利益的冲突。对于什么是避
税和什么是税收筹划,以及对二者的税收处理等方面,国际上存在较大分歧。比如,
美国反避税的政策在西方国家中是最严厉的,而许多国家比美国的政策要温和得多,
国与国相比,差别还是存在的。这为跨国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许多机会。
    为了深化税收筹划的研究和探索,在此有必要结合与之关系密切的反避税方略进
行分析。
    1.转让定价制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不按照独立企业之
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四种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或者所得额,核定
其应纳税额。这四种方法可简称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再销售价格法(
RPM)、成本加利法(CP)和其他法(OM)。
    目前,一些国家已逐步推行预约定价制,但总的还是处于试行阶段,尚未在税收
法规中作硬性规定允许纳税人作出选择。
    预约定价制(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APA
也称预先认定制(preconfirmation system。指的是纳税
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有些国家还适用于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与财务
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可
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定价调整的一项制度。
    预约定价制的建立,最明显的好处是,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
改变为事前审计,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和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都有好处。不只如
此,一国政府如果将经审定认可的预约定价制,通过协商程序取得相关国家政府的同
意,可以纳入国际税收协定的实施范围,还可免除转让定价首次调整和相应调整的繁
琐程序。从宏观方面看,它利于经济的国际交往和合作,会对经济生活国际化产生积
极的影响。
    现在看来,预约定价制可能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明智的选择,这也是一种税
收筹划,它能使企业集团摆脱因转让定价的税务处理所产生的种种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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