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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中税务筹划运用技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也称节税(Tax
Savings),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
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
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在会计实务中,企业税务筹划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本文
仅就企业在投资、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等方面的税务筹划运用,作一些简单的探讨。
    一、投资筹划
    (一)地区选择。是指投资者根据国家对不同地区制定的不同税收政策,选择低税
负地区进行投资的方法。比如,为了开发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制定支持西部大开发
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有条件的企业在选择投资地区时,可向西部倾斜,以达到企
业节税的目的。
    (二)产业选择。是指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
的选择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对不同行
业和不同产业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并通过对税收分配关系的调整,达到社会资源的
合理配置,这也给企业创造了节税的合理空间。
    (三)企业类型选择。是指投资者根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选择
不同的投资企业,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从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来看,内资企
业的税收负担已趋于统一,从节税方面来讲,投资者在选择不同的被投资企业类型时,
应主要考虑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存在的差异。
    二、收入筹划
    (一)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商品时有多种结算方式,在不同的结算
方式下,其收入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当企业采用直接收款方
式销售时,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购货方的当日作为确认
收入的时间;当企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时,均以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作为
确认收入的时间;而当企业采用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款销售方式时,则应在交付货物
时确认收入实现。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
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期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二)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在会计实务中,每一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
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选择,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因此,在
税务筹划时,企业要特别注意临近期未所发生的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
    (三)劳务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当企业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时,
在确认劳务收入时,可分别采用完工合同法和完工百分比法。企业在税务筹划时,可
以针对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方法。在计算长期合同工程的收入时,一般情况下应
尽可能采用完工合同法。因为选择这种方法,只有在工程全部完工年度才报缴所得税,
未完工的年度则可获得延缓纳税之利益;如果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则容易造成先盈后
亏的情况,而且也不符合会计谨慎的原则。当然,若企业前几年有待弥补亏损,而且
在工程开工前就已存在,则以选择完工百分比法为佳。
    三、成本费用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大体可分为直线折旧法和加速
折旧法两类。虽然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两种方法累计的折旧总额是相等的,但因其计
提折旧的时间长短及每期折旧金额不同,使得企业每期净收益也有所区别,其应纳税
额也就有所不同。企业在税务筹划时,也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当企业各
年度的所得税税率不变或呈下降趋势时,可选择加速折旧法,因为在这种方法下,可
使企业前期的成本费用加大,从而将前期利润推延至后期,延缓了纳税时间。当企业
各年度的所得税税率至上升趋势时,可选择直线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法延缓纳税的
利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在未来所得税税率愈来愈高时,以后纳税年度的税负增加往
往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企业期末存货价值的高低,对各期的损益影响甚大。
在会计实务中,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也是纳税人调整应税收益的有效工具。在实际工
作中,存货计价可分别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分批计价法、毛
利率法、零售价法等。企业在税务筹划时,应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选择。比如,
当物价至连续上涨趋势时。宜采用后进先出法,因为在这种方法下,企业的销售成本
最高,期末存货价值最低,从而可将利润递延至次年,以延缓纳税时间;反之,当物
价呈持续下降的态势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
    (三)费用的列支。在会计实务中,企业对已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
对能够作出合理预计的费用和损失,应采用预提方式计入费用;对已经发生、但应分
期摊配的递延费用和待摊费用,应选择最短年限进行摊销,这样可增大前几年的费用,
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目的;对于国家规定可以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
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四、盈亏弥补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
一是用以后5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二是用以后5年后的税后利润弥补;三是用盈
余公积补弥。企业在进行盈亏弥补的税务筹划时,应充分注意以下三点:
    (一)提前确认收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提前确认收入,因为这时产
生的利润,如果属前5年,可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企业可以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
目的。
    (二)延迟确认费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将列入当期费用的项目予以资
本化,或将某些可控费用,如广告费、展销费等延后支付。
    (三)收购、兼并亏损企业。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以及吸收合并或兼并
方式合并,被吸收或被兼并企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
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间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
逐年弥补。
    税务筹划既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又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会
计实务中进行税务筹划时,还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税务筹划不是以税务最轻为出发
点,而是以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最大为目标;二是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其特点
是强调预见性,而目前的税收政策、经济环境等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所以税务筹划与
其他财务政策一样,收益和风险并存;三是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从全面出发,以维
护投资者权益并使其不断增长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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