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税收筹划必须关注不同国家税负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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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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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跨国投资者,衡量一个国家
的税负轻重不能简单地看税种的多寡,也不能以某一项税收或某一个税种的负担
轻重来代表税负总水平的高低。
从宏观看,国际上公认衡量一国税负高低的标准是:税收总额(T)占国民
生产总值(GN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后者(T/GDP)比
前者(T/GNP)应用得更为广泛。
从微观上看,衡量一个纳税人的税负轻重主要看资本回报率。资本回报率也
称资本收益率资本收益率=(净收益+利息支出)/总投资额。净收益指缴
纳所得税后的收益。利息支出之所以要和净收益相加,因为它是使用借入资本所
承担的代价,实际上反映了企业总收益的一部分。同量的收益额,所得税负担轻,
净收益额则大;反之所得税税负重,净收益则小。所以,所得税税率的高低直接
影响资本回报率的高低。
以T/GDP为衡量指标,世界各国税收负担总水平大体可划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重税负国。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属于此类。T/GDP比值一般在
35%以上,税负最重的像瑞典、丹麦、比利时、法国、荷兰等几个国家,T/
GDP比值甚至在50%上下。多数重税国T/GDP比值在35%~45%之
间,如欧洲的许多国家。而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税负相对轻些,T/GDP
比值只在30%左右。
第二类,中等税负国。大多数国家属于此类。T/GDP比值一般在20%
~30%之间。如印度、肯尼亚、南非、突尼斯、斯里兰卡、埃及、巴西、哥伦
比亚等。
第三类,轻税负国。T/GDP比值不超过20%,大多在15%上下,有
的还不及10%。轻税负的国家可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属于实行低税模式的“避税港”。
第二部分属经济不发达的国家,这些国家税源小,财政收支紧张。如玻利维
亚等国家。
第三部分是靠非税收收入为主的资源国,特别是石油输出国,非税收收入比
重大,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低。如属欧佩克成员国的阿联酋、科威特、巴
林、约旦、阿曼等等。
以T/GDP比值衡量税负总水平,是就宏观考虑而言的。从微观上看,税
收负担必然要分解到具体税种上,所以作为跨国投资者,在考察投资所在国的税
收负担水平时,除了关注T/GDP指标外,另外两个指标也不能忽视,即公司
所得税负担率和商业课税负担率。其实一切税种对微观经济都会造成影响,只不
过公司所得税和商业劳务税对投资者影响相对更大一些。
此外,在分税制普遍实行的今天,跨国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中央和
地方政府税收分权体制的情况,也必须掌握。关注的重点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各
自课征的那些税种,分别课征的也好,附加课征的也好,要看纳税人的实际税负
有多高。须特别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地方税的比重很大,如果测算税收成本时,
只算中央税,忽略地方税,将带来税收筹划的重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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