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公司增值税计算的纳税筹划——确定应税销售额的节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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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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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就是说价外费用是销售额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并不是所有的价外费用都计入销售额。下列项目则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符合价外费用条件的,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由于有的纳税人采用含税价格计算销售额,有的纳税人销售方式不同,使销售额所包含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对这些特殊情况,增值税有如下规定: 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人,由于没有真实地实现销售收入,因此,视同销售货物的“价款”也应并入销售额,这种视同销售“价款”的确定,同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一样,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应税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对属于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其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兼营行为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其销售额为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时,必须将开具有普通发票的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折扣方式销售,如果纳税人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还本销售,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作销售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一年)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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