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轴承制造企业在2002年享受完“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后,按照国家有关中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于2003年2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有关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并报送了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对其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发现,该企业属于国家政策规定的先进技术企业。因此,该企业在2002年享受完“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这项政策,企业并不了解,因此企业未提出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申请。涧西区国税局将这些情况告诉了企业,并建议该企业先申请享受先进技术优惠,接着再申请享受中西部优惠政策。该企业欣然接受税务局的建议,立即重新向税务机关提出了享受先进技术优惠政策的申请。因此,企业多争取到了3年税收优惠。
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时解释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两免三减”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先进技术企业延长减免”的减免税期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企业享受全部税收优惠年度就可达到11年。而企业如果享受完“两免三减”及中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后,不再符合先进技术企业的条件,就无法继续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总共只能享受8年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