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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利息支出 扣除仍有讲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17     浏览次数:

 日前,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2007年度,该企业利用银行贷款200万元建造办公楼,办公楼完工后共计支付贷款利息22万元,其中,在办公楼交付使用前支付利息12万元,交付使用后支付利息10万元。然而,在财务处理上该企业财务人员却把这些利息支出全部进行了一次性税前扣除,当即,税务人员指出,作为使用前支付的12万元利息是不能一次性扣除的,应当通过计入固定资产形式以计提折旧的方法逐期摊销。对此,该企业财务人员不理解,为什么同样的利息支出却出现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同时,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因此,从上述情况来看,该企业用银行贷款建造的办公楼,在交付使用前支付的12万元利息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并入办公楼原值,通过计提折旧的方法逐期摊销;而在交付使用后支付的10万元利息,可以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正是有了以上规定,作为同样的利息支出,在扣除上还是有讲究的,因此,纳税人只有正确区分不同的支出进行财务处理,才能使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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