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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20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某水泥厂年产水泥200万吨,每吨水泥单价为400元(含运费),如果直接在厂里提货,则单价为380/,但80%的销售都要包运输,而且大都是售给建筑单位,即购买方不需要用专用发票。运货车辆大多是个体或私营业主,因此很难取得正式发票,连7%的销售运费都不能抵扣。销售水泥的运费属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应全额按17%缴纳增值税。

我们到该厂了解情况后,就给该厂作了个纳税筹划,即单独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专门负责运送水泥,并按最新规定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为此,该企业和运输公司各自单独与购货方签订合同,水泥单价按正常售价380/,运输公司则另外单独按每吨20元收取运费

为此,该水泥厂可节约增值税:

20元×(200万吨×80%)÷1.17×17%464.96(万元)。

运输应纳营业税:

20×(200×80%)×3%96(万元)

可节约流转税:

464.9696368.96(万元)

还可节约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68.96×(7%3%36.896(万元)

合计可节税:405.8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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