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丝萱制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的生产和销售,收款方式比较灵活,既有直接收款,也有赊销和分期收款。2006年5月份发生服装销售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170万元(含税价)。其中,3笔共计702万元,当月货、款两清;一笔117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351万元,一年后付175.5万元,两年后再付175.5万元。当期进项税额为50万元。当期丝萱公司按全部应收货款金额计算销项税额。
筹划分析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如果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按全部销售额纳税,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收规定,属于偷税行为。但如果对未收到货款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从而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
因此丝萱公司的做法对自己是不利的,它完全可以和购货方签订赊销或分期收款合同,明确规定货款支付的时间,则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再计算销项税额。这部分延期纳税额,丝萱公司可用于别的用途,如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
特别提示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即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因此无论收款方式如何,并不影响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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