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高收入者对公益、教育事业做贡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首先,纳税人对外捐赠是出于自愿,捐多少,何时捐都由纳税人自己决定。允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其前提必须是取得一定的收入,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本期未取得收入,而是用自己过去的积蓄进行捐赠,则不能得到税收退还。
由此可见,选择适当的捐赠时期对纳税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纳税人打算对外捐多少,应当取决于本期取得的收入,如果本期取得的应纳税收入较多,则可以多捐;反之,若本期取得的应税收入少,则可先捐赠一部分,剩余捐赠额可安排在下期捐赠。
[案例]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为:(6800-800)×30%=1800(元)
本月应纳税额=(6800-800-1800)×15%-125=505(元)
若次月工薪收入仍为6800元,按规定,次月应纳税额=(6800-800)×20%-375=825(元)。
如果
那么:次月应纳税额=(6800-800-1200)×15%-125=595(元)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同样是捐3000元,但税负不同。采用第二种方法,降低税负230元(即825-595)。
再次,如果纳税人本期取得收入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收入、稿酬收入、偶然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等,那么,允许扣除多少就看你如何对捐赠额进行划分了。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因此,在计算捐赠扣除时,属哪项所得捐赠的,就应从哪项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款项,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纳税人取得二种以上不同应税项目收入,并从中取出一部分收入对外捐赠的情况下,根本就分不清是从哪项收入中取出的,更分不清哪项收入中取出的各是多少。因此,在计算捐赠扣除额时,纳税人应当对捐赠额进行适当的划分,即将捐赠额分散在各个应税所得项目之中,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
例如:
(一)确定各项所得扣除额
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4000-800)×30%=960(元)
偶然所得扣除额:12000×30%=3600(元)
稿酬所得扣除额:5000×(1-20%)×30%=1200(元)
(二)计算各项所得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960)×15%-125=211(元)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12000-3600)×20%=1680(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5000×(1-20%)-1200]×20%×(1-30%)=2800×20%×70%=392(元)
本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11+1680+392=2283(元)
通过以上捐赠额的适当划分,其捐赠额已得到充分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必须是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其捐赠对象和捐赠渠道前已述及。对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法是不允许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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