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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失效的税务筹划方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05     浏览次数:

(一)设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

  由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等超国民待遇,所以历来有许多内资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转变为外资身份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如有的民营企业采用到中国香港、开曼群岛、新加坡等国际避税地注册,再返回中国内地与自己的工厂合资办企业,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来获得更多税收优惠,达到避税的目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纳税人身份和税收待遇,使得以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设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手段失效。

  (二)利用税率的地域差异

  以往新设企业在选择登记注册地点时,往往首先考虑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因上述地区往往能享受到l5%甚至于更优惠的所得税税率政策。也有的企业通过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然后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区,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政策从“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后,税率的地区差异基本消失,选址经营已失去税务筹划的意义。

  (三)循环新设企业或推迟获利年度

  原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有许多定期减免税优惠:“×免×减半”,并将“获利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的规定,许多纳税人便通过重复注册成立新企业或推迟获利年度,使企业长期处于所得税零申报的状态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如有的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利用原有公司的资源,再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新公司法人代表或不变,或另换一个人,将原公司的业务转移到新公司,新公司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而原公司并不注销。也有些企业在优惠期将满时,将盈利较高的产品线分离出去成立新的企业,新企业可以重新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这样循环操作,不仅使企业长期享受税收减免优惠,而且由于原公司并未注销,从而使企业避开因经营期不到,税务部门对已办理减免税进行的追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除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外,不再有其他的这种定期减免税优惠。绝大多数企业失去“循环变身”避税的优惠平台。

  (四)利用关联交易

  关联企业间通过非正常的资产交易、劳务供给、技术转让、资金融通等手段人为调节收入、费用来转移利润,制造出“亏损”,很容易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这主要是因为以前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纳税人真实的关联交易数据和资料,调查转让定价避税的难度很大,因此通过关联交易避税成为关联企业避税的重要手段。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纳税申报时,应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强化了其他反避税条款。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难度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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