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是针对“部分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制定的准则,并不是全部长期资产,不适用于在其他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减值。该准则规范的长期资产减值视同永久性减值,一经提取不得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或资产离开企业时,再进行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资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该准则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3.《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4.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
5.旧准则体系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损失分别计入不同的损益类科目,比如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科目等;新准则体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改变为12个科目,要求统一记入新设置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属损益类科目,并在新利润报表中单独列示)。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别、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持有止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减值准备类科目。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见表1)。
新准则的变化
会计规定:第22号准则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
由于财税处理的差异,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就形成了“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
「例1」某企业2007年应收款项余额200万元,当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2008年发生坏账12万元,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3万元,2008年末应收款余额22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5.5万元。2009年发生坏账15万元,2009年末应收款余额26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3万元。假设企业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其发生的坏账损失全经过税务部门审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每年会计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税法允许的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预计在未来三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扣。
1. 2007年
(1)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10万元
贷:坏账准备10万元
(2)年末计算所得税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10(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200*0.5% =1(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10-1=9(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9*30%=2.7(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10-1)*30%=152.7(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2.7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2.7万元
2. 2008年
(1)发生坏账及收回已冲销的坏账
借:坏账准备12万元
贷:应收账款12万元
(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5.5万元
贷:坏账准备5.5万元
(3)年末计算所得税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10-12+3+5.5=6.5(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220*0.5% =1.1(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6.5-1.1=5.4(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5.4*30%=1.62(万元)
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2.7-1.62=1.08(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3-12+5.5-(220-200)*0.5%]*30%=148.92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48.92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08万元
3.2009年
(1)发生坏账
借:坏账准备15万元
贷:应收账款15万元
(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13万元
贷:坏账准备13万元
(3)期末计算所得税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6.5-15+13=4.5(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260*0.5% =1.3(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4.5-1.3=3.2(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3.2*30%=0.96(万元)
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62-0.96=0.66(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15+13-(260-220)*0.5%]*30%=149.3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49.34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0.66万元
「例2」2007年末某企业有关所得税会计资料如表2:
1)有关项目的期初、期末数据如表2所示:
2)企业在会计期末时,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坏账的计提方法为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比例为10%
3)当期坏账确认情况如下:
(1)企业和税务机关都确认为坏账的金额为15万元;
(2)企业确认为坏账而税务机关不予确认为坏账的金额为8万元;
(3)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报的材料确认为坏账,而企业未确认为坏账的金额为5万元。
4)前期已核销的坏账,而在当期又收回的情况如下:
(1)企业和税务机关都已确认核销,而在当期收回的金额为2万元;
(2)企业已确认核销,税务机关因企业不能(当时及其以后都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未予批准核销的坏账,而在当期收回的金额为3万元;
(3)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取的材料批准核销的坏账,企业认为该应收款项以后收回的可能性极大未予核销,而在当期收回的金额为6万元。
5)企业应税受益200万元,除提取坏账准备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1)确定本期会计应提取的坏账准备数额
提取坏账准备金额=(400+120)*10%+(15-2)+(8-3)-(300+100)*10%=30(万元)
(2)确定本期税务应提取的坏账准备数额‰=12.1(万元)
(3)坏账准备年初的账面价值=40(万元)
坏账准备年初的计税基础=2(万元)
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为38万元
坏账准备年末的账面价值=52(万元)
坏账准备年初的计税基础=2.1(万元)
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为49.9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纳税调整增加数=30-12.1=17.9(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17.9=217.9(万元)
(5)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增加(49.9-38)*33%=3.927(万元)
(6)所得税会计的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679800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3927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17.9)×33%]=71907元
「例3」某企业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假设每年的税前利润为1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有关数字如表3:
(1)2007年末计算所得税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等于计提数)=3(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0.5(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3-0.5=2.5(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2.5*33%=0.82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2.5)*33%=4.1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33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8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1250
(2)2008年末计算所得税
发生坏账:
借:坏账准备15000
贷:应收账款15000
(2)2008年末计提坏账准备为0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1.5(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0.3(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1.5-0.3=1.2(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1.2*25%=0.3(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该冲回=0.825-0.3=0.525(万元)
税法允许实际发生的坏账超过计提准备的部分,在税前直接扣除。本期发生坏账1.5万元,上年度已按0.5%扣除了0.5万元的坏账损失,2008年则允许扣除的损失金额为1万元(1.5-0.5),2008年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损失为0.3万元。
应交所得税=(10-1-0.3)*25%=2.1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1750
递延所得税资产5250
(3)2009年收回坏账的会计处理,不影响当年的会计利润,但税法上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借:银行存款15000
贷:应收账款15000
借:应收账款15000
贷:坏账准备15000
调整坏账准备余额为0(增加了当年的会计利润3万元)
借:坏账准备3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30000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为0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为0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为0
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0.3万元应该全部冲回
应交所得税=[10-(3-0.3-1.5)]*25%=22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2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000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以上笔者从会计处理技术方面对坏账准备的计算进行了阐述。而从财务管理的层面讲,新准则的出现为企业新一轮的管理创新提供了契机,运用新准则的潜在因素,使其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相得益彰,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是财务高管们要应对的问题。做好坏账准备的纳税筹划是通过财务管理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有效途径之一。
1.利用资金时间价值进行税收筹划
纳税筹划,除依法运用各种手段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还可以通过如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等途径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因此企业的税收筹划就不是对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纳税人在评价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例如,坏账准备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4号),也是目前税法中明确的惟一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对于提取坏账准备,新会计准则只采用备抵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也规定在不超过年末应收款余额的5‰内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有迟延纳税的作用,即将应纳税款延期缴纳,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例4」某有限公司2006年末应收款项借方余额为6000万元,同时在2006年3月发生坏账损失5万元,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同意核销;2006年10月收回已确认的坏账损失2万元。假设所得税率为33%,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会计上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即可按应收款余额的百分比计提,也可采用账龄分析法,还可以选用销货百分比法。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提高会计的真实性,一般对于历史欠款较严重的企业宜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而对于当期销售额较多的企业则采用销货百分比法更佳。
假设企业充分使用备抵法计提5‰坏账准备金,则可税前扣除30万元。企业如果采取直接转销法,2006年3月可以将5万元的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予以扣除,在2006年10月收回已确认的2万元坏账损失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2006年在税前实际扣除了3万元坏帐损失。企业采用备抵转销法计入管理费用的数额高达30万元。如果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采用备抵转销法,则较采用直接转销法在2006年度多扣除应纳税所得额27万元,仅此一项企业就可少缴所得税8.91万元。
由此可见,直接转销法只有在坏账实际发生时,才将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而备抵转销法在年末先将坏账准备计提出来,增加当期费用,就可以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企业流动资金。企业财务人员从企业经济利益出发,在税收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选择坏账损失备抵转销法,可以滞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期,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流动资金,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享受一笔无息贷款。
2.从实际出发,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科学筹划
企业财务人员从企业利益出发,在税法准许的情况下,应该选择坏账准备备抵法。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年末应收款在亿元以上者,提起的坏账准备金很多,进行这样的筹划就显得更为重要。这些筹划属于正常情况下的举措。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思路就会不同。
「例5」如果某企业2005年处于免税期,有营业利润上,应收款借方余额为3000万元,采取备抵转销法,可以计提坏账准备金15万元。但因为其处于免税期,对纳税情况不产生影响。2006年该企业进入正常纳税期,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假设所得税率为33%,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6年发生坏账损失10万元。因为该企业采取备抵转销法,坏账损失10万元应用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冲减,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00万元,应纳税66万元。如果该企业采取直接转销法,坏账损失10万元可以直接进入管理费用,减少1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则该企业200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0万元,应纳税62.7万元,比备抵转销法少3.3万元。因此,采取哪种方法,还要根据企业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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