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个企业合作建房。甲企业提供土地、乙企业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合同约定,房屋建好以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为1 500万元,于是甲、乙两企业各分得750万元的房屋。
准确地表述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物。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以物易物"的方式和"合营企业"的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认真进行筹划就会产生较为理想的节约税金的效果。
根据规定,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转让无形资产即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750万元,甲企业纳营业税额为:
750万元×5%=37.5万元
如果甲企业事前进行税务筹划,则可不必缴纳营业税,具体操作如下: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以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而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行为,不征营业税。由于甲企业投资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就不需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甲企业就节省营业税款37.5万元,这就是事前进行税务筹划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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