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收入扣除折让后的余额记账的税务筹划
对企业采取"销售折让"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的,对这部分折让额可以不征收消费税;如果企业将这部分折让额并入销售收入,就需按照规定缴纳}肖费税。因此企业要合法节税,必须将两者开在一张发票上才行。
(二)收入区别记账的税务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从事工业生产的纳税人,以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的金额计算纳税,包括从购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价外补贴,实行浮动价的要把加价并入,计算缴纳消费税。
企业销售产品时取得的价外收入、补贴性的收入、浮动价的加价收入名目繁多,有的企业在价外收取技术开发费,有的收取保险费。企业若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分开核算,就能产生一定的节税效应。
(三)利用包装物的税务筹划
包装物是指生产企业用于包装其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如箱、桶、罐、瓶等等。在一般产品销售活动中,包装物随产品销售是很普遍的,从形式上看,可以分成如下几种类型:第一,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二,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三,出租或出借给购买产品的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包装物的押金应视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税。包装物的押金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此项押金可以暂不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和已收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的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人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除外)。
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而且此项押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则可以不并人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税法规定,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这其中的"逾期"是以一年为限。对收取的押金超过一年以上的,无论是否退还都应并人销售额计税。虽然暂时少纳的税款最终是要缴纳的,但由于其缴纳时限延缓了一年,相当于免费使用银行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营运资金,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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