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高新技术企业在北京和天津分别有一销售代理处,这两个代理处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年所得额汇总到总公司集中纳税。某年末,内部核算表明,天津代理处盈利100万元,而北京代理处亏损50万元,公司总部盈利150万元。
若合并纳税(假设不考虑应纳所得额的调整因素),该公司某年应纳所得税为:
(100-50+150)万元×15%=30万元
若分开纳税(假设两分支机构为独立纳税人),某年该公司当期应纳所得税为:
(100+150)万元×15%=37.5万元
北京子公司亏损只能留至下一年度弥补。在此情况下,汇总纳税方式降低了公司当期税负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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