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国际避税地建立独立法人地位的基地公司
通过基地公司进行税务筹划,就是利用国际避税地的“基地作用”来建立基地公司。基地公司(base company)是国际税务筹划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从基地国概念引申出来的。一个对其本国法人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只征收轻微的所得税或资本税,或不征类税,从而被外国公司用作国外经营活动基地的国家,称为基地国;出于同第三国进行经营的目的,而在基地国中组建的法人,称为基地公司。
所谓第三国经营,包括通过代理人和分支机构进行的营业,以及借助控股公司收取外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这两方面的活动在内。在国际税务筹划中,基地国有时成为低税国或国际避税地的代名词,基地公司也随之成了国际避税地公司的同义语。
基地公司有如下基本特征:(1)涉及两国或多国之间的关系;(2)经济利益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基地国之外,基地公司的经济职能是充当资金的中转站和提供资金的迂回途径;(3)税务因素决定着公司建立的地点选择;(4)必须具有法人资格;(5)是一个单独的纳税主体,不受高税国无限纳税义务的制约;(6)可以被基地国之外的企业加以合法利用。
基地公司又分为典型和非典型两种。假定A国甲公司想在C国进行投资或经营,那么它可先在国际避税地B国建立基地公司乙,然后通过乙公司向C国投资或从事交易,乙公司即为出于向第三国进行经营的目的而建立的典型基地公司。
如果再假定A国甲公司想在本国进行再投资或经营,而A国只对外来投资给予税收优惠。那么它可以在国际避税地B国建立基地公司乙,然后通过在乙公司进行的积累,将资金再投向A国,即把对本国的投资,通过基地公司乙以外资形式来进行,以谋取税收优惠。这时,乙公司就是非典型基地公司
典型和非典型基地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用于对外国投资或经营,后者则是用于对母公司所在国投资。
基地公司的受控的独立法人身份是其进行国际税务筹划的关键的特征。如果在国际避税地建立的是不具备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因为分支机构的经营成果仍然处在总机构居住国税收管辖权的控制范围中,所以并不会带来很大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受控的法人实体这一纳税主体变相转移方式,才能使转移出去并体现在国际避税地实体手中的利润,既能够摆脱高税国居民管辖权的直接制约,又可以保证仍归该跨国企业法人所有。
基地公司可以以各种形式存在,例如可以以持股公司形式设立,并以从事真实投资方式而存在,也可以以金融公司形式设立和存在。此外,还有贸易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专利公司等。各种形式的基地公司中有一类公司特别值得一提,就是被称为“文件公司”的基地公司。
文件公司是指那些仅在有关国家完成必要的注册登记手续,拥有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和文件,但实际上只存在于法律文件上的公司。这种公司的建立根本就不是为了从事真正的业务,而只是为了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最典型的文件公司是信箱公司。信箱公司是一种仅仅完成所在国必要的注册登记手续,实际上只拥有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和一个信箱的文件公司。有些公司即使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经济职能,例如承担国外营业风险、集中开具对外贸易发票或保守营业秘密等,但只要其主要的真实经济活动是在别的国家进行,该公司就仍应被列为信箱公司。信箱公司的主要作用,是把公司集团在其他国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量收入,通过中介业务归在自己的名下,在低税或无税的条件下积累资金。
信箱公司大多数设立在国际避税地,但也有设立在高税国的,这主要是为了利用这些高税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特别优惠。例如,建在一些国家的信箱公司也可以是前面述及的直接导管公司或脚踏石导管公司。
2.基地公司开展中介业务
跨国企业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建立了各种基地公司,尤其是信箱公司后,就要让这些公司介入其国际交易活动,使之成为经营链条上的一环。通过国际避税地公司进行的业务,通常称为中介业务。基本做法是母公司将本应直接销售或提供给另一国子公司的原材料、产品、技术和劳务等,通过国际避税地中的受控基地公司转手进行,将所得的一部分甚至全部,转入并滞留在国际避税地,借以逃避在高税国应承担的税负。积累下来的资金,可能以贷款或投资等方式,在享受利息扣除或投资优惠的条件下,重新流回高税国,或者投向别的国家。
在实践中,基地公司与其关联企业间许多商品买卖交易的中介业务,只是一种账面上的数字游戏,并不涉及货物的接收、保管、装配加工、仓储和发运等实际业务,不过是转手开一道发票,记录收支账目,真正的业务活动实际上也许是在千里之外的其他国度中进行的。
3.在中介业务中使用转移价格手段
跨国企业纳税人在中介业务中,若按正常交易原则制定价格,就会使中介业务丧失意义。虽然国际避税地公司的介入,会形成一些利润向国际避税地转移,但在正常交易价格下,这种利润转移的作用十分有限,而只有实行低进高出的转移价格政策,才能充分发挥国际避税地的国际税务筹划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