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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征税方法的选择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21     浏览次数:

虚拟货币主要包括网络游戏服务商发行的游戏币、门户网站或其他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虚拟货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地税局请示的批复,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和销售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如果能够提供收入证明的,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交易全额的3%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网络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个人,应注意保留为取得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费用的相关合法有效凭证,以便为税务机关依法据实征税提供依据。

  如王先生用20000元购得玩家李先生的一些虚拟货币,之后,以25000元价格出售给赵先生。王先生能够提供税务机关规定的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例如购买发票(交易金额为20000元),购销虚拟货币的上网费发票(金额为100元),那么王先生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5000-20000-100)×20%=980元。当收购和销售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为23000元时,王先生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5000-23000)×20%=400元。如果王先生按照转让收入的3%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那么他应当缴税25000×3%=750元。

  根据(销售价-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20%=销售价×3%,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当王先生收购和销售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为收购价的85%时,两种计税方法的计算结果相等。如果王先生收购和销售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小于销售价的85%时,应采用第二种计税方法;如果王先生收购和销售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大于销售价的85%时,应采用第一种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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