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获利年度进行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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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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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一家专门从事建筑材料研发与生产的企业A,1994年在中国北京设立一子公司B;同年法国一家专门从事机床制造的生产性企业C也在北京设立一子公司D.B.D两公司从1994年开始营业,预定生产经营期均为15年。
自1995 年开始,B公司的经营业绩如下:
年度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利润(万元) -50 40 -30 20 120 200 300
D公司的经营业绩如下:
年度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利润(万元) 20 -10 30 -20 80 200 300
B 公司7 年来的总利润为:
-50+40-30+20+120+200+300=600(万元)
D公司7 年来的总利润为:
20-10+30-20+80+200+300=600(万元)
从账面上看,两企业的经营效果相当,营业总利润相同。
但自1995 年以来7年内,B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45万元,D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63.5 万元,两家企业缴纳税款为何相差如此悬殊呢?
分析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 年从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机械制造和建材工业均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而企业B和企业D 均符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可以享受上述“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从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正是由于开始获利年度的不同,造成B.D 两公司所缴税款的差异。
对于B公司而言,第1 年没有获利,第2年弥补第1 年亏损后仍没有获利,依次类推可知B公司开始获利年度为1999 年。根据“两免三减半”的规定,该企业1999年和2000年两年的生产经营利润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年的生产经营利润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应纳税额为300*15%=45(万元);
对于D 公司来说,由于该公司1995 年就已经获利。因此获利年度为1995年,根据“两免三减半”的原则,该企业1995 年和1996 年两年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1997、1998、1999年3年按15%的税率征收,因而应纳所得税额为
(30-20+80) *15 % +(200+300)*30%=163.5(万元)
由此看出,D 公司的应纳税额明显高于B公司,从表面上看,这主要是由于D 公司在享受减免的年度里经营利润比较少,实际享受到的优惠不多。而等到生产经营正常化,经营利润大幅度上升时,却已过减免期,要按正常税率纳税。如果再进一步地分析,B 公司要比D公司更加善于安排资金投入,更加合理地对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进行筹划,尽量地延迟初始获利的年度。
从案例中B公司可以看出,该公司第一年开业投入规模大,因而处于亏损状态,第二年企业经营稍有起色,但照这样下去就可能在1997 年开始获利,由于企业刚投入生产经营,市场没有打开,规模没有上去,一般收益不大,享受到的优惠不大。因而,公司决定扩大开支,例如科研费用,广告费用等,又在1997 年出现了亏损,这样不仅使企业享受到充分优惠,而且前期高投入更有利于后期的高收益,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综上分析,公司设立后不要急于盈利,而应统筹安排,合理决策,恰当地选择获利年度,使得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
企业前期应投入多一些,例如可以增大广告开支,扩大以后的销路;也可以用于科研开发,提高产品附加值。这样,不仅可使企业税收成本降低,还可以使企业更有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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