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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临界点是关键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2-05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暂行条例相应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有两类纳税人,一类是一般纳税人,另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按其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在纳税实务中,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孰轻孰重?是当一般纳税人好呢还是做小规模纳税人好呢?

  增值税转型因素分析此次增值税转型是一项重大减税政策,预计这项改革将减轻今年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

  这里所提的增值税转型,实际上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在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一般纳税人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

  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

  我国在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作为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在此次增值税条例修订中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这样从计算应纳税额角度看,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是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相乘计算的金额。

  施行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至3%,因此就总体而言,目前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都同时有一定下降。

  税负临界点因素分析就某个企业而言,采取不同的纳增值税纳税身份则税收负担大不相同。可通过下面临界点方法进行筹划分析。

  临界点的确定。所谓临界点,即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无论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税负都相等。临界点可以通过计算得出。

  假设某企业销售额为a,选择一般纳税人时,增值税税率为基本税率17%,那么销项税额为17%a,设进项税额为X,则应纳增值税为17%a-X;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则应纳增值税为3%a.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同时为17%a-X=3%a;X=14%a.此时进项税占销项税的比例为:14%a÷17%a×100%≈82.35%。

  也就是说,当企业进项税额为销售额的14%,或者进项税占销项税的比例为82.35%时,不管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负都相等。

  案例某公司2003年销售收入为60万元,据统计当年取得进项税8.4万元。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应为10.2(60×17%)万元,当年应纳增值税为:10.2-8.4=1.8万元。假如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应纳增值税为:60×3%=1.8万元。此时该企业无论是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负相等。

  由此可见,当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重高于82.35%时,即进项税额大于销售额的14%时,意味着企业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差距缩小。选择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必然小于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有利。

  对于一个企业,选择小规模的纳税人时,其税负水平始终为销售额3%,选择一般纳税人时,由于销项税率一定(销售额的17%或13%),影响其税负水平取决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或销售额比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选择税负较低的增值税纳税方式。

  企业客户因素分析企业选择理想的纳税身份,是为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把资金沉淀于企业,增强活力和发展后劲,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但同时纳税身份的选择,也会影响客户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选择纳税方式时,还应考虑客户即采购商的纳税身份。

  如果企业的主要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取得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对是否取得进项税不感兴趣,客户所关心的是含税价的高低。此时,企业为了增强竞争能力,扩大销售,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客户多为一般纳税人,由于其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此时企业可考虑选择一般纳税人,这样符合客户的利益。

  如果本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3%的增值税客户不能抵扣,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企业很可能失去客户,除非本企业让利,以使客户在价格上得到补偿。

  税收相关政策因素分析在企业根据临界点税负、产品特点、生产组织方式及外部环境等各类因素选择适当的增值税纳税身份时,还必须考虑到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因为当企业销售规模达到一定水平后,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小规模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否则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作了一定调整,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另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一般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增值税纳税人在选择确定理想纳税身份时,必须在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操作,否则违背税法得不偿失。

  总之,选择增值税纳税方式应当慎重,应当全方位考虑,综合比较分析,这不仅涉及本企业的税负和经济利益,而且影响到客户的税负和经济利益。既要考虑本企业情况,又要考虑供应商及客户的实际情况;不仅要考虑自身税负高低,而且要考虑降低采购成本,赢得客户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

  只有这样,才能使纳税身份的选择达到提高企业产品竞争能力,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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