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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抵或退税:过渡期间企业可选择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2-05     浏览次数:

2008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答记者问明确指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相应停止执行。”

  2008年1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中,专门明确了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过渡政策,并提出,2009年1月1日前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适用政策问题将另行规定。

  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停止执行,但为了实现平稳过渡,该文件还规定了原退税政策执行到2009年6月30日的过渡期。这就为外商投资企业是选择适用增值税转型政策还是适用原退税政策提供了可能。

  原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根据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对于购进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实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因而,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即使不能全额被退增值税,也可以采取进项税额抵扣的办法,对企业的总体税负应该无大影响。但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购进设备应符合固定资产抵扣条件。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过渡期政策

  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在(国税发〔2008〕121号)下发前尚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告知相关企业。逾期不再办理。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由此,实行增值税转型政策之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申请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也可以选择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因为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一般纳税人,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政策。而购入固定资产退增值税则是对于特定条件下的企业,属于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选择放弃享受优惠政策。

  选择政策应考虑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选择所适用的政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要考虑企业的销项税额预计可实现情况。如果企业每个月能够比较均衡地实现销项税额,或者在最近几个月会有较大金额的销项发生,而且在足够短的时间内可以将所购国产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完毕,则选择增值税扩抵政策在手续上可以更为简便,无需相关的审批且减少了资金占用额。如果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则企业或者选择增值税退税政策,或者选择增值税扩抵政策,两者只能选其一。

  其次,需要考虑企业日后出售固定资产的税负情况。比如享受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5年内是否有出让的计划,甚至5年内企业是否有变更计划等。按照之前外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的政策和财税〔2008〕176号文件中对于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设有监控期5年的限制,即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根据国税发〔2008〕121号文件规定,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的5年监管期,以税务机关开具该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开始计算。在监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须将已退税设备有关存放区域、固定资产核算账册凭证编码的资料和设备的数码照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检查该国产设备的运营情况,如发生政策规定应补税情形的要依法补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过渡时期购进国产设备选择固定资产增值税扩抵政策还是退税政策。对于选择固定资产扩抵政策的,购入固定资产实际发生行为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个条件还应同时满足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这一条件。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选择购进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还需要满足以下3个必要条件:1.企业已在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企业需要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3.所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4.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链接

  1999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明确,自1999年9月1日起,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设备,如该类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规定,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2006年7月,《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明确了享受退税的范围、享受退税的项目、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办理、备案登记管理、退税申报审核、退税监管等事项。

  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明确提出,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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