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与其他经济组织间的资金拆借可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较有利条件,也因相互间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的回收期上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常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账面利润,从而相应减少应纳税额。但关于利息的支付标准应控制在财务规定的范围内,否则将不予扣除。
例如,某行业年度变化较大,某年度个体工商户甲净盈利30万元,个体工商户乙没有盈利,亏损1万元,两个个体户的资金都比较雄厚。如果都不贷款,也不互相拆借,则:甲应纳税额=300000×35%-6750=98250(元);乙不用纳税。
如果两个个体户互相拆借,该年度甲向乙贷款60万元,年利息率为10%,年度末甲应向乙支付利息6万元,则:甲应纳税额=(300000-60000)×35%-6750=77250(元);乙应纳税额=(60000-10000)35%-6750=10750(元)。通过筹划,两者共少缴税款10250元(98250-77250-10750=10250)。
从实际操作看,其复杂程度远不止这些,且个体户之间也可利用个人作为中介相互拆借,因为个人利息所得适用的是20%的税率,当个体户经营收入远远超过5万元时,相对于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言,还是较轻的。加上回收期的控制,利息率的合理安排等手段,个体户可规避很大一部分税收。
如某个体户甲某纳税年度获净利润15万元,同年个体户乙获净利润12万元。该两个个体户应如何筹划?
若不互相拆借,则:甲应纳税额=150000×35%-6750=45750(元);乙应纳税额=120000×35%-6750=35250(元)。
如互相拆借,甲向乙贷款100万元,同时乙向甲贷款100万元,贷款利息以个人形式支付,年利率为10%,利息均为10万元。
甲应纳税额=(150000-100000)×35%-6750=10750(元),利息所得应纳税额=100000×20%=20000(元),甲可节省税收15000元(=45750-10750-20000)。
乙应纳税额=(120000-100000)×20%-1250=2750(元),利息所得应纳税额也为20000元,可节省税收12500元(=35250-275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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