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职工缴公积金比多发工资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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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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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是愿意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却不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此,所有企业都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企业应积极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更重要的是,对职工而言,缴纳住房公积金有时比发放工资更合算。
企业所得税
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住房公积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结论:对企业而言,同样金额的支出,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发放工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在税前扣除,不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减除2000元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结论:对职工而言,同样金额的所得,与其全部是工资,还不如将其中一部分用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样个人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得到更大的实惠。
筹划案例
某单位职工王某,2008年1月~12月每月应从单位取得工资3800元,减除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00后,王某每月实际取得工资3500元,该单位未为王某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个人也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也是3800元,其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假设例中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00元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
筹划前,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500-2000)×10%-25=12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5×12=1500(元)。王某每月实际所得(不考虑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下同)为3500-125=3375(元),全年所得为3375×12=40500(元)。
筹划方案:其他条件不变,企业将原来发给王某工资中按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部分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缴入王某住房公积金账户,王某个人也按同样的金额缴入住房公积金账户。
筹划后,企业为王某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3800×12%=456(元),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是456元,王某实际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800-300-456-456=2588(元),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588-2000)×10%-25=33.8(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3.8×12=405.6(元)。王某每月实际所得为3800-300-33.8=3466.2(元),全年所得为3466.2×12=41594.4(元)。
筹划结果:王某在筹划后比筹划前全年多得41594.4-40500=1094.4(元)。
注意事项:职工只有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情形时,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此,企业可兼顾职工个人需求,视情况采取类似的税收筹划。此外,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该控制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内,这样的筹划才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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