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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减值核算注意纳税调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4-16     浏览次数:

  流动资产是企业资产中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流动资产可能会发生损失和减值。

  短期投资减值中的涉税会计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短期投资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即当市价低于成本时按市价计价,当市价高于成本时按成本计价。并且在利润表中,市价低于成本的跌价部分的未实现损失列入当期损益。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例:A公司2008年10月5日购入G公司股票1万股,每股买价5元,另外支付相关税费300元,不准备长期持有。12月31日,G公司股票每股市价4.6元。假定A公司2008年税前会计利润55万元,所得税税率33%(与G公司一致)。

  购入股票时:借:短期投资———股票投资50300元

  贷:银行存款50300元年末计提跌价准备时:借:投资收益4300元(50300-10000×4.6)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4300元

  由于会计上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4300元冲减了投资收益,减少了利润总额,因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假设A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2008年度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50000+4300=554300元,应纳所得税额=554300×33%=182919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所得税182919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82919元

  应收款项减值中的涉税会计《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应收款项减值时,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方法、比例等有所不同。《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在确定坏账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并且规定了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为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六条则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为了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便如此,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仍有较大差异,因此当应收款项减值核算时,就要注意纳税调整。

  例:某公司2008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000万元,其他应收款余额200万元。会计上按应收款项的0.8%计提坏账准备(假定计提前“坏账准备”账户贷方余额20000元,其中:“坏账准备———应收账款”账户贷方余额15000元,“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账户贷方余额5000元)。

  会计上2008年实际应计提坏账准备数=(10000000+2000000)×0.8%-20000=76000元。税法上允许计提的坏账准备数=(10000000+2000000)×0.5%-20000=60000元。由于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为76000元,比税法上允许计提的坏账准备多出16000元(76000元-60000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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