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说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
捐赠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包括:向红十字会的捐款;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对特定教育事业的捐赠,如对国家出资兴建的中小学的捐赠;对某些特定文化事业的捐赠,如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向某些团体的捐款,如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自强救国基金会、团结自强协会、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等;对于风灾、火灾等的捐赠等。
捐赠有一定的限额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通过特定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纳税人经过特定程序进行的公益性捐赠,除了外资企业可全额扣除外,都有限额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通过特定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内一般性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内可据实扣除;向红十字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向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向特定文化艺术等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抵扣。
通过特定机构捐赠的筹划如果经济主体不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因此该项筹划的关键就是想办法将捐赠通过特定机构进行。
如电影导演刘某2007年4月和制片厂签订协议,负责导演一部历史电影,合同上写明:影片制作完毕后交片时,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20万元,税款由刘某自行负责缴纳。2007年7月,刘某交片后获得劳务报酬20万元,随后全部直接捐赠给家乡的2所中学。2007年8月,刘某收到税务机关的催缴税款通知书,并附带一张处罚单,单上注明罚款2000元。原来,由于该项捐赠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捐赠额不能从劳务报酬中扣除,应以劳务费的全额缴纳税款。同时,制片厂也被罚款2000元,原因是没有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可见,捐赠也是需要筹划的,否则可能不仅因为捐赠而分文未收,而且会倒贴税款和罚款。其实,只要刘某在捐赠时通过特定机构进行就可以。当然,抵扣有一定的限额规定,要想全额免税,应该在此基础上进行其他筹划。
利用捐赠限额的筹划上述案例里,企业要想捐赠全额免税,对于捐赠额的筹划可从两方面进行:
一方面,企业如果发现捐赠金额已超过可扣除的限额,在纳税申报时,应自行调整减除或分次捐赠,以免税务机关要求补税的同时,另计少缴税款的利息甚至罚款。如刘某可考虑分次捐赠,因为公益事业需要长期支持,如果刘某每次获得劳务报酬款项或其他收入时,都在扣除限额内进行捐赠,经多次捐赠,使总额达到20万元,同样能达到改善家乡教育现状的目的,还能免缴税款。
另一方面,如果无法减除扣除金额,则尽可能选择扣除限额较大的捐赠对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针对不同对象进行的捐赠,其扣除限额大不一样,有3%、10%,还有100%。如果企业进行捐赠就是为某些特定目的,如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筹划便不可行。
但现实中,很多企业进行捐赠是想获得较好的社会影响,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这样,无论捐赠哪个行业都无所谓,这时这种筹划便有了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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