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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调整退(免)税单证收齐时限的筹划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7-27     浏览次数:

  谈起生产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税收筹划,许多人认为它带有政策局限性,可以利用的优化“空间”不多。但是,实际业务操作中,有心人不难发现在“免、抵、退”税规定的申报期内,通过调整出口退(免)税单证的收齐时限,可以影响当期应纳税额、应退税额以及“免、抵”税额的大小,决定当期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的增减变化,并进而利用资金上缴的时间差,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利用资金的成本。

  例:某内资生产企业,2009年4月份的国内销售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自营出口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人民币(FOB价),当期取得进项税额为100万元,并收齐2月1日-18日报关出口的退(免)税单证40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50万元,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的上期应退税额为50万元,免抵税额为80万元,在上期收齐1月1日-16日和1月17日-31日出口的退(免)税单证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收齐单证全部有001电子审核信息。

  按税法规定,对经国税机关正式审批核准的当期“免、抵”税额要按7%和3%分别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该出口货物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上期”是指申报所属期3月份,“本期”是指申报所属期4月份,下同)在非税收筹划状态下,将在上期收齐的退税单证1000(400+600)万元在上期全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则:1.上期免抵退税及税费

  上期免抵退税额=上期出口货物的人民币离岸价格(单证收齐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400+600)×13%=130(万元)

  因上期有期末留抵税额50万元<上期免抵退税额130万元,则:上期应退税额=50万元

  上期免抵税额=上期免抵退税额-上期应退税额=130-50=80(万元)

  上期应缴城建税=80×7%=5.6(万元)

  上期应缴教育费附加=80×3%=2.4(万元)

  2.当期免抵退税及税费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500×17%=8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7%-13%)=40(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上期免抵退已退税额)]=85-[100-40+(50-50)]=2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人民币离岸价格(单证收齐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400×13%=52(万元)

  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当期免抵退税额52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52万元

  当期应缴城建税=(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税率=(25+52)×7%=5.39(万元)

  当期应缴教育费附加=(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税率=(25+52)×3%=2.31(万元)

  在税收筹划状态下,将在上期收齐1月17日-31日报关出口的退(免)税单证600万元推迟至当期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这是因为1月17日-31日之间出口的货物满90天最早之日为4月16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3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7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所以,该企业在5月15日前做收齐单证处理并申报均可。

  则:1.上期免抵退税及税费

  上期免抵退税额=400×13%=52(万元)

  因上期有期末留抵税额50万元<上期免抵退税额52万元,则:上期应退税额=50万元

  上期免抵税额=52-50=2(万元)

  上期应缴城建税=2×7%=0.14(万元)

  上期应缴教育费附加=2×3%=0.06(万元)

  2.当期免抵退税及税费缴纳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500×17%=8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3%)=40(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85-[100-40+(50-50)]=2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600+400)×13%=130(万元)

  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当期免抵退税额130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免抵税额=130万元

  当期应缴城建税=(25+130)×7%=10.85(万元)

  当期应缴教育费附加=(25+130)×3%=4.65(万元)

  在设置的当期有应纳税额条件下,筹划前、后的上期应退税额都为50万元,当期应退税额都为0,并且当期应纳增值税也都为25万元看不出有什么区别。但是,上期和当期的另一个值“免、抵”税额的不同却影响着税费大小的变化。

  在税收筹划前计算的应缴税费两者合计分别为8(5.6+2.4)万元和7.7(5.39+2.31)万元;在税收筹收后两者合计则分别为0.2(0.14+0.06)万元和15.5(10.85+4.65)万元。

  虽然,筹划前、后上期与当期的应缴税费总合计数都是15.7万元(筹前=8+7.7=15.7,筹后=0.2+15.5=15.7)。但是,与之比较看出,上期税费缴纳在筹前要比筹后提前支出税费7.8(8-0.2)万元。

  即:没有经过税收筹划的上期税费缴纳,无形中提前1个月占用了企业资金7.8万元。

  通过以上实例看出,合理的税收筹划完全可以使生产企业实现当期应退税额最大化,“免、抵”税额最小化,减少因缴纳税费而产生的资金占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占用资金量的时间差,来降低生产企业成本费用的多余开支。

  不过,在筹划当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不要超过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时限。否则,不但得不到应退(免)税款,反而还会被税务机关视同内销处理。

  二是在可能的情况下,筹划时最好根据当期产生的应退税额适当考虑下期可能产生的应纳税额。这是因为当期产生的应退税额要在下期增值税申报表第15栏填入,相当于增加了企业下期的销项税额。如企业下期进项税额较少,可能会产生较多应纳税额。

  三是“免、抵、退”税筹划“空间”最适合于既有外销又有内销的生产企业,这样可以通过单证收齐进行内、外销统筹调控,来选择最佳的申报时机,以达税收筹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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