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预收账款”用来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预收的款项。预收账款虽一直是纳税检查关注的重点,但总是有一些企业利用预收账款来延迟纳税,本文介绍的案例就属于此类问题。
【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到一家生产电瓶车配件的甲公司例行检查。检查前分析发现,甲公司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均在“警戒线”之上,只是预收账款余额偏大,此外未发现其他疑点。
来到该企业,检查组陆组长重点检查了预收账款项目,发现甲公司通过预收账款结转的销售收入约占全年收入的70%,且每个月及时将上个月登载的预收账款转为销售收入,而且转账凭证后面的发票记账联和出库单等一应俱全,日期也基本吻合,看不出任何破绽。但陆组长通过了解发现,甲公司生产的配件除两个种类外,其他大多数种类并不紧俏,不应该出现大量预收账款的情况。陆组长决定解开这个谜团。
通过对预收账款整个核算过程的仔细检查,陆组长发现了三个特点:
一是通过预收账款核算的绝大多数都是外地客户;
二是货款基本上从甲公司各驻外销售处的账户定期汇回(有6家销售处还用业务员的个人信用卡汇回货款);
三是发货日期基本集中在每月中旬。
陆组长分析,由于配件的完工入库时间是均衡的,所以发货的时间也应该是均衡的,即使是外地客户,也不应该都集中在每个月的中旬发货。陆组长认为很可能是各驻外销售处在收到货款后,先通知公司本部发货,公司再在每个月的中旬集中开具发票和出库单。而如果集中开具发票和出库单的时间滞后,则很可能造成通过预收账款核算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被人为延迟。分析至此,陆组长请甲公司提供各销售处收款、汇回货款、公司发货和开具发票的详细情况,同时询问甲公司发货与开具发货单之间有无时间差。甲公司不得不承认有1个月的时间差。原来,各驻外销售处在接到客户订货业务后,会即刻电话通知甲公司发货,货款由各销售处统一收取后,每个月两次定时汇回公司(甲公司作预收账款处理),月初通知公司开具上个月的销售发票和出库单,这样就使得甲公司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延迟了1个月。
至此,问题应该水落石出,但认真的陆组长并未就此罢休,他觉得6家销售处通过个人信用卡汇回货款不正常,尽管每月汇回的货款无规律可循,但细心的陆组长还是分析出这部分货款均是各销售处倒轧账后汇出的差额,陆组长凭直觉认为这6家销售处很可能隐瞒了业务收入。于是立即找甲公司财务责人约谈并说明了情况。甲公司财务负责人深知纸包不住火的道理,很快说明了6家销售处用个人信用卡汇款的真相。原来,甲公司各销售处的业务员都配有个人信用卡,而且均将收取的现金销货款(往往无需开票)存入了信用卡,由于有时销售处账户上的余额不足,就用信用卡上的资金垫付,但不知道这种垫付会成为发现甲公司现金销货不入账的导火线。最终,检查组查明甲公司在前后3个年度中,共隐瞒了360多万元收入没有入账,甲公司自然少不了被补税、罚款。
【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当陆组长看到甲公司通过预收账款核算销售收入后,首先了解的是甲公司通过预收账款核算的前提是否存在。在了解到甲公司所销售的配件并不紧俏,不应该出现大量预付账款的情况后,又通过对预收账款整个核算过程的检查,发现了甲公司用个人信用卡汇回货款和每个月中旬集中开具发票及发货单的疑点,从而分析出甲公司很可能存在通过预收账款推迟销售收入实现的可能。所以,作为税务检查人员,一方面要能够分析出企业进行各类财会和税务处理的前提和依据,并与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性和逻辑性,这样就容易从中发现疑点和问题。如上述案例中就存在三个疑点:
一是由于配件并不紧俏,不应该出现大量预收账款的情况。
二是发现了甲公司用个人信用卡汇回货款。
三是每个月中旬大量开具发票和发货单的情形与配件的均衡入库相矛盾。
另一方面,只有使所分析的疑点从已查明的问题中得到逐一排除,否则就说明还可能存在问题。如上述案例,即使查明了甲公司通过预收账款延迟收入实现的问题,但这并不能解释用个人信用卡汇回货款可能存在的问题。所以,只有当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圆满解释并排除所有疑点后,才能够放弃对疑点的追查。
另外,结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对预收账款的检查主要应注意三大环节:
一是要检查通过预收账款核算的前提是否存在,如购货方有无必要预付货款?有无订立预付账款购销合同?
二是检查有关销货合同、仓库发货单、货运单据、收款凭证、记账凭证等,并分析已实现销售的商品是否及时转销预收账款,以确定预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核算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三是对税法规定必须纳税的预收账款,要检查是否已及时、足额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