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技巧很多,现就“拆分组织结构”和“利用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案例分析。
拆分组织结构
“拆分组织结构”的一般原理为:分设企业,增加所得税扣除限额,减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费用扣除规定了限额,企业超标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以某企业的数据计算如下:某生产企业某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2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6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0万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限额计算如下:
业务招待费超标:160-(160×60%)=64(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3500-20000×15%=500(万元)
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4+500)×25%=141(万元)
在这个条件下的节税技巧就是:拆分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就是通过分设企业来增加扣除限额,从而增加税前的扣除费用,减轻企业所得税。
可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费用在两个公司分配: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分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500万元和2000万元。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因最后对外销售仍是20000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
这样,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结果如下:
生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 60%=48(万元)。超标:80-48=3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500万元,而扣除限额=18000×15%=2700(万元)。生产企业就招待费用大于扣除限额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60%=48(万元)。超标:80-48=3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2000万元,而扣除限额=20000×15%=3000(万元)。也是招待费用超标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万元,应纳税额为:64×25%=16(万元)。两个企业比—个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12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中的交易价格会影响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即生产企业以多少价款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才能保证两个企业都不亏损?如果一方亏损一方盈利,那亏损一方的亏损额就产生不了抵税作用,盈利的一方则必须多交企业所得税。所以,交易价格一定要仔细核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巧用相关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不超标的贷款利息允许无限制扣除,利用这两项优惠政策,为某企业设计的国债投资节税方案如下:
1.操作思路
企业先期投资500万元买入国债,然后在国债市场通过抵押贷款再买入国债(国债回购,类似贷款买国债),放大到20000万元。
2.收益分析
投入资金500万元,投资国债规模20000万元,其收益和成本计算如下:
收入:国债利息收入:20000×2.66%(国债利率)=532(万元),国债差价收入在这里暂且忽略不计。
支出:回购资金(贷款)的利息支出:20000×2.6%=520(万元)。买卖手续费支出:20000×0.1%=20(万元)。回购手续费支出:20000×0.05‰×30=30(万元),其中,30为20000万元国债在一个年度里资金回购的次数;0.05%o为7天的回购手续费支出比例。合计支出=(520+20+30)=570(万元)。
利润:收入-支出=(532-570)=-38(万元)
3.节税效益分析
国债利息收益免税(所得税税率为25%),购买20000万元国债产生的节税效益为:532×25%=133(万元)。回购资金的利息支出、买卖手续费支出和回购手续费支出,都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购买20000万元国债利息支出等产生的节税效益为:570万元×25%=142.50万元。尽管投资利润是负38万元,扣去利息收入的免税效益不计,利息支出产生的节税效益减去负利润38万元,尚有104.50万元(142.50-38),仍是很可观的。投入500万元闲置资金。纯收益达104.50万元,收益率为20.9%,这比把钱存在银行吃利息高出几十倍,划算多了。该方案具有通用性,有闲钱的企业都可以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