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巧找节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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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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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为获取更大收益,把闲置房产租赁出去,需进行税收筹划
巧用税率《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租金收入12%缴纳房产税。个人将住房出租,且出租后房屋仍用于居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例:刘先生把沿街房屋上下两层作商店出租,合同规定每年取得租金10万元,刘先生应纳房产税100000×12%=12000元。刘先生的房屋属于商住合用,楼上用于居住,楼下用于经营。如果他与承租方签订两份租赁合同,楼上按每月2000元租给他人居住,第二份合同将楼下作为经营使用,年租金7.6万元,两部分合计收入10万元。楼上住房每年收入2.4万元,房产税率按4%计算,每年缴纳房产税960元(24000×4%);楼下商业用房房产税76000×12%=9120元,两项合计10080元,比不分用途租赁节税12000-10080=1920元。
巧用计税方式《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缴。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缴的,税率为12%。税法又规定,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可免缴房产税,用于自己经营办公的按房价减掉10%-30%的余值计征;用于租赁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租金不得低于同幢物业或同类型房屋租金的单价。
例:私营企业主王先生购买三室一厅作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64.61平方米,价值121万元。按税法规定,年交房产税10164元[减除率按30%,则应纳房产税为1210000×(1-0.3)×1.2%=10164元]。
如果他与自己的私营企业签定房屋租赁协议,每月租金按市场行情2000元,则每年应纳房产税为2880元(2000×0.12×12),但同时需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2000×3%×12×(1%+7%+4%)=799.2元;个人所得税=2000-1200-2000×12%-2000×3%×(1%+7%+4%)×5%×12=296.04元,合计应缴税费2880+799.2+296.04=3975.24元。比上述计算少纳税6188.76元(10164-3975.24=6188.76)。
巧用费用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规定,依次扣除费用的顺序明确为: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②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③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其中,修缮费用扣除依据国税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准予下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
房屋出租要负担一定的房屋维修保养费用。租金多少为好?一般讲,年租金所带来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的变化,应以不超过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为好。应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多扣除些费用,缩小税基,减轻纳税负担。尤其当纳税人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时,如果缩小税基,其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和实际税负就可能下降。
例:吴先生出租住房,若不装修,年租金为1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20%)]×20%=16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净收益100000-16000=84000元。如果先进行装修,支出2万元,年租金为13万元,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130000×(1%-20%)-800×12]×20%=1888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净收益为130000-20000-18880=91120元,两者相差91120-84000=7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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