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案例】
王明有一幢商品房价值500万元,李立有货币资金300万元,两人共同投资开办新华有限责任公司,新华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新华公司接受房产投资后应缴纳契税=500×4%=20(万元)。
【筹划思路】
根据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筹划方案】
根据上述文件对于免征契税的规定,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第一步,王明到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王明个人独资公司,将自有房产投入王明个人独资公司,由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未发生变化,故无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不需缴纳契税。
第二步,王明对其个人独资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造,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吸收李立投资,改建为新华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后的新华有限责任公司承受王明个人独资公司的房屋, 免征契税, 新华公司减少契税支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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