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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让虚假申报现形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1-24     浏览次数:

  山西省汾阳市某酒厂,经营范围为白酒酿造、成装、销售、汽车运输。2001年4月2日开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注册资本30万元。酒类企业生产的特点是从每年5月停产4个月,9月开始生产。

  【案头分析

  2006年9月申报期结束,汾阳市国税局评估人员在审核该酒厂2006年8月有关申报资料时,收集到该酒厂本月有关数据:销售收入778302.13元,销售数量53.98吨,本月缴纳增值税24851.35元、消费税194971.4元。

  经从CTAIS系统中查询该酒厂上月数据,2006年7月实现销售收入949529.07元,销售数量67.94吨,缴纳增值税57998.11元、消费税257845.81元。

  通过分析以上数据,评估人员发现该酒厂8月销售收入和销售数量较7月均有所降低,销售收入变动率为18.03%。8月税负率较上月降低,税负变动率为4.8%。由于这两项指标存在异常,评估人员将此户作为日常评估对象开展了纳税评估。

  评估人员带着疑点,搜集了该酒厂的相关资料。该酒厂200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8354913.44元,累计缴纳增值税753108.32元,增值税税负率为9.02%,缴纳消费税2025786.71元。2006年1月~8月,该酒厂累计销售收入7265682.3元,缴纳增值税283287.64元、消费税2162058.01元,累计销售白酒620吨。通过其他渠道了解,该酒厂对外宣传年生产能力为2000吨。评估人员为此怀疑,企业申报是否属实?

  【举证约谈

  2006年9月15日,评估人员首先下发约谈通知书,约谈该酒厂会计和法定代表人。约谈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和会计解释,由于白酒行业季节性原因,5月~8月停产,销售收入减少的原因可能与销售渠道和营销策略有关。同时解释,广告宣传资料上的生产能力是设计能力,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产量、购进、销售渠道等各种原因,远远达不到设计能力。

  由于通过约谈不能消除有关疑点,评估人员向该酒厂下发了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对该酒厂实地进行了调查核实。

  【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过程中,评估人员查阅了该酒厂的有关资料和账簿,发现该酒厂确实在8月已经停业,正在对设备进行检修。同时,因为季节性停产的原因,有关成品酒产出包装物与成品酒的配比等不能测算。

  通过查阅该酒厂账簿,评估人员发现该酒厂存在大量往来账款,特别是与太原等地的业务频繁。该酒厂财务人员解释说都是老客户,存在大量赊销行为。评估人员查看了其提供的相关合同协议,合同中反映了供货方式和付款条件、时间等内容。

  评估人员向该酒厂了解他们确定收入的原则,会计讲,他们一般是在收到货款后记销售并提税。评估人员向该酒厂宣传了税法中有关确定收入的政策,该酒厂主动自查出8月销售给太原某经销商的一笔货物100726.5元。货已发出,发票也开了,按合同规定也应该付款了,但对方一直未将款项打过来,由于担心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未记销售、未提税。该酒厂财务人员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主动将未记收入部分全部计税,共应补提增值税17123.51元,消费税从价税额20145.3元,从量定额6455.4元。

  评估处理最后,该酒厂申报并补税43724.21元,滞纳金372.94元。评估人员认真核实后,认为该酒厂自查申报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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