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免个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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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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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免个税省条件:针对很多单位存在以为员工上商业保险的方式发放福利情况,为了配合住房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效保护税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多个税收文件。
以规范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自己缴付的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有关税收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那么,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免个税有什么条件限制呢?
保险费免个税条件
(一)保险费种类。按照国家规定,可免个税的保险费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和生育保险。
(二)符合按规定缴费比例和办法缴付的保险金额。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免个税条件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缴纳个税的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一)超过免税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准缴付部分。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及超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标准的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获得现金形式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由企业为个人缴付的免税保险费种类之外的保险。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如很多企业为员工上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等,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实际领取原提存的保险免征个税
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因为对免税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超标准缴付部分已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为个人缴付的免税保险费种类之外的保险,已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个人实际领取原提存的各种保险,都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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